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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策:大病补充险报销无上限

时间:2017-04-14 10:41:07 315防伪 访问量:

  驻马店网讯   昨日,市民刘先生致电本报,咨询我市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新政策及报销问题。为此,记者采访了驻马店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处负责人王处长。


  据驻马店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处负责人王处长介绍,根据省厅的统一部署,全省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于4月1日启动,驻马店市如期实施。驻马店市委、市、对此高度重视,将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列为2017年驻马店市十件重点民生实事的第一件。


  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是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对困难群众的大病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医疗保障制度,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的拓展、延伸和补充。建立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制度,对减轻困难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进一步发挥医疗保障托底保障功能具有重要意义。


  王处长称,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城乡、低生活保障对象。


  困难群众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一个参保年度(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内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在大病保险起付线以内的部分,直接进入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分段按比例报销;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首先由大病保险报销,剩余部分由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按政策报销。


  据了解,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与大病保险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范围一致,运行年度一致。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的起付线为3000元,起付线以上分段按比例报销:3000元~5000元(含5000元)报销30%;5000元~10000元(含10000元)报销40%;10000元~15000元(含15000元)报销50%;15000元~50000元(含50000元)报销80%;50000元以上报销90%,不设封、线。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将根据筹资标准、保障对象、保障水平、医疗费用的变化等,对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报销待遇实行动态调整。


  2017年全省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由商业保险公司与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联合办公,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设有窗口,具体承办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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