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网6月6日讯 不久前,句容市一名消费者故意购买过期食品,向商家要求10倍赔偿,并起诉到、。句容市、检察官表示,赔偿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故意购买过期食品,要求商家10倍赔偿
李某从句容市某超市购买了10袋桂花鸭,桂花鸭每袋定价48元。李某刚在超市收银台支付完10袋桂花鸭的480元后,便以自己购买的桂花鸭全部过了保质期为由,向该超市提出支付该产品价值10倍金额的赔偿要求。
交涉中,超市提出只能退款不能赔偿。李某不服,遂向当地人民、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人民、受理并判被告某超市按照10袋过期桂花鸭价款的10倍,赔偿他经济损失4800元。
庭审中,超市负责人承认原告购买的10袋桂花鸭确已过期,但提出原告不是消费者,而是利用购买过期食品谋利者。理由是超市监控录像显示,当天李某在付完钱后未查看包装上的生产日期,而直接到服务台提出赔偿申请。
针对超市的辩解,李某承认购买前几天他已发现该超市有部分桂花鸭临近保质期。
承办检察官表示,2015年修改后的《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本案中, 原告李某实施了购买商品的行为,被告超市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购买商品是用于生产销售,因此被告超市认为李某不是消费者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检察官认为赔偿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故意购买过期食品,是否能获得“10倍赔 偿”?本案中,李某以消费者身份在被告某超市处购买了商品,双方确立了买卖合同关系。《依据、新、高人民、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 释》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单、收、单、结算单、、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方式、、习惯 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另外,修改后的《、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47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 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同时,第 54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 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承办检察官表示,综合上述,该超市作为食品销 售机构,应当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储存食品,及时检查待售食品,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但超市仍然摆放并销售、架上超过保质期的桂花鸭,未履行法定义 务,应当认定为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告李某要求超市支付售价10倍的赔偿金理由成立,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