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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法院深化“诉调对接” 促和解息干戈

时间:2017-06-26 15:03:38 315防伪 访问量:

近日,沈阳市委政法委、沈阳市、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鼓励引导人民群众优先选择成本较低、对抗、较弱、利于修复关系的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并决定成立沈阳市司法调解指导中心,具体负责、与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的衔接工作,并对委托社会力量进行调解的案件进行统一管理。

据悉,《办法》进一步完善了诉调对接机制,沈阳市、建立运行规范的诉调对接平台——沈阳市司法调解指导中心,畅通纠纷解决渠道,引导当事人选择适当的纠纷解决方式。进一步明确诉调对接类型,界定适宜诉前调解的案件类型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小额民间借、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医疗事故责任纠纷、相邻关系纠纷、家事纠纷、普通商事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和其他适宜调解的纠纷。同时,加强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的对接,吸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专家学者、律师、仲裁员、退休法律工作者等具备条件的个人担任特邀调解员,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纠纷化解。

《办法》明确,对家事纠纷、相邻关系、小额民间借、等适宜诉前调解的纠纷,在征求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引导当事人在登记立案前由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先行调解。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依法不收取诉讼费用。开庭审理前,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当事人接受调解的,人民、可以根据调解阶段、调解结果等,适当减免诉讼费用。除案件、质不适宜调解或者起诉前已经经过调解组织调解等情形外,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与调解或者不履行调解协议、故意拖延诉讼的,人民、可以酌情增加其负担30%以上的诉讼费用。在非诉讼调解中,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质,各方均可向、申请司法确认。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不履行相应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持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书》申请强制执行。

此外,《办法》还要求沈阳各基层人民、对调解不成的民商事案件,实行繁简分流,通过简易程序、督促程序以及速裁机制分流案件,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有条件的人民、可以利用微信、互联网建立在线调解、在线司法确认、电子送达等为一体的信息平台,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信息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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