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监总局就《展销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非法滥用添加剂成监管重点
本报讯 (记者王 嘉)为加强展销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展销会经营的食品安全,食药监总局起草了《展销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明确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对展销会中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并对参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展销活动实施管理。
《征求意见稿》规定,展销会举办者应当于展销会举办7个工作日前向展销会举办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相关资料;应当审查参展食品生产经营者以及展销会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建立参展食品生产经营者以及展销会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档案;应当建立并执行入场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资格管理及责任制度、食品安全风险自查制度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方案;应当建立消费者食品消费合法权益保障机制,妥善处置消费纠纷,对因参展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展销活动中经营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食品受到损害的消费者,按照《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先行赔偿。同时,展销会举办者可以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展销会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或快速检测,并公示检验检测的食品品种、指标项目和结果,或应消费者要求提供检验检测服务。
《征求意见稿》还对现场制售食品进行规范。展销会中现场制售食品的,应当使用符合食品安、家标准的生活饮用水,设有与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贮存、整理、清洗、加工的、场地及设施设备。展销会中现场制售食品可以按照防控食品安全风险的需要,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具体清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参展食品生产经营者现场制售食品应当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配料,不得使用过期、变质以及无合法来源或来源不明的食品原料、回收的食品或非食用物质等加工制作食品。
《征求意见稿》明确,参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食品的安全负责。参展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持有有效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经营资格文件并在显著位置公示,实际经营项目与经营资格文件载明的内容应当一致。参展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转租展位或者出租、出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经营资格文件。同时,参展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具有与所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条件,有相应的消、、防腐、防尘、防蝇、防虫、洗涤以及存放垃圾等设施。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参展食品生产经营者还应当建立和执行进、查验及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日期以及供、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如有现场品尝活动,参展食品生产经营者供给消费者免费品尝的食品应当与销售食品分开放置或隔离,标明“品尝”字样,并提供卫生洁净的工具,防止交叉污染。
《征求意见稿》要求,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展销会中现场制售食品的监督管理,依法严厉查处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以及销售虚假标签标识和伪造、篡改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食品等违法行为。食药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展销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报告登记、日常监督检查结果、消费者举报投诉处理、检验检测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展销会举办者和参展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频次,并加强整改指导;对有严重违法经营记录的,记入信用“黑名单”,并可依照食品安全信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