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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菜“搭售”保鲜冰袋被判缺斤短两

时间:2017-05-02 11:18:53 315防伪 访问量:

  蔬菜批发商因缺斤短两行为,被工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然而蔬菜批发商却不服处罚,将工商部门告上、,要求撤销处罚。近日,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对蔬菜批发商章某起诉海口市、和琼山区、一案作出判决,章某提出的撤销工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决定被、驳回。


  2016年春节期间,海口市蔬菜价格突然高涨,高价菜给消费者的生活造成很大影响,为打击不法批发商扰乱市场、哄抬菜价等违法行为,海口市工商部门进行了严厉打击,并对当地的南北蔬菜批发市场和各批发档口进行卖菜、。


  琼山区、在、中发现,位于海口南北蔬菜批发市场A13档口的批发商章某涉嫌销售蔬菜短斤缺两,其长期使用泡沫箱对其销售的荷兰豆、西兰花进行包装,每个包装箱中放置2个塑料冰瓶用于保鲜,2个冰瓶的合计、低重量为6斤。在销售蔬菜时,章某扣除2斤重量后,将剩下的4斤冰瓶以蔬菜价格售出。自2015年9月15日至2015年12月31日间,章某以这种办法销售蔬菜共计3056箱,每箱多计4斤蔬菜重量,共多计12224斤,多获得37498.40元销售收入。据此,琼山、认定章某上述行为属相关条例规定的“短尺少秤”,也就是人们常说的“缺斤短两”行为,并依法对章某作出374984元行政处罚决定。


  但是章某对此处罚决定不服,先后两次审请行政复议,琼山区、还为根据其申请进行了听证会,2016年12月12日,海口市、做出维持琼山区、对章某的处罚决定。章某不服行政复议的决定,于2016年12月27日,向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提起行政诉讼。今年3月2日,琼山区人民、开庭审理此案。


  章某称,在蔬菜销售市场中,用冰瓶进行保鲜是一个行业的保鲜手段,批发蔬菜时不扣除保鲜冰瓶重量,或者只扣除2斤重量后,将剩下的4斤冰瓶以蔬菜价格售出,是一种行业、惯例。所以他在主观上并无欺瞒的恶意,在客观也不存在短斤缺两的行为。


  、认为,章某在销售蔬菜时,将夹杂在蔬菜中的保鲜冰瓶等同于蔬菜销售出,一方面,使买受人买到的蔬菜数量短缺。另一方面,额外增加了蔬菜成本,即使二级批发商的买受人愿意接受这种行为,但其为了保证利润,势必将这些额外的成本层层转移,、后转嫁到消费者的身上,、终损害的还是消费者的权益。章某销售蔬菜时,所采取的“行业、惯例”,违反了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原则,且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短尺少秤的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理由正当,应予维护。、依法判决驳回章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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