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要求,入市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具备产地证明和质量安全证明;做到检测场所、检测仪器、检验人员、检测结果记录公示、检测结果信息化管理、不合格产品处置六个“到位”。《意见》规定了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在健全制度、配备人员、协议入市、入场审核、开展检测、建立档案、信息公示、统一凭证、检查制度和信息报告方面的责任及义务;明确了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在证照报备、完善制度、经营场所、设施设备、进、查验、贮存运输、销售记录、定期自查和风险处置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意见》的实施,将进一步促进该市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履行法定职责,规范食用农产品供、者经营行为,确保食用农产品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