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报报道(记者王文郁)2016年1月19日,记者在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上获悉,去年辽宁工商机关在重热点领域的执法工作取得良好效果。辽宁工商机关加大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严查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案件647件,并办结了全省首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案,对辽宁省烟草公司抚顺市公司进行了处罚。近日,记者对辽宁省、经济检查局查办该案过程进行了采访。
烟草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被举报
2014年4月,辽宁省、接到举报,称辽宁省烟草公司抚顺市公司(以下简称“抚顺烟草公司”)在开展卷烟批发业务过程中,对畅销品牌卷烟和非畅销品牌卷烟实行捆绑销售,请求工商机关依法查处。
辽宁省、经济检查局副局长李世麒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说,经初步核实,举报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2014年5月8日,辽宁省、就此案上报、工商总局。同年5月26日,、工商总局授权辽宁省、对抚顺烟草公司实施反垄断、。当月,辽宁省、正式对抚顺烟草公司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立案、。
我国《烟草专卖法》规定,、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的批发业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抚顺烟草公司是抚顺市唯一一家具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经营者,其卷烟批发业务的、垄断经营权在抚顺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其他地域范围的卷烟批发经营者不能进入其经营地域范围参与竞争。
也就是说,抚顺烟草公司在抚顺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卷烟批发市场有独占地位,具有、的市场控制力,当地的烟草零售商进、对其具有、的依赖、。
捆绑销售环环相扣
李世麒对记者说,经辽宁省、经济检查局、,抚顺烟草公司为了提高卷烟销量,通过后台管理软件“、源分配系统”,对烟草零售商可订购卷烟的品牌种类和数量进行限制。以周为周期,制定“投放策略”,由客户经理将当期“投放策略”告知所管辖片区烟草零售商。烟草零售商将订购的情况预先向客户经理反馈,客户经理进行汇总后,通过市场部门报给订单部门,由订单部门通过、源分配系统的“新品投放”功能,按照市场部提供的数据定向投放、源。
烟草零售商每周登录卷烟订购页面,可以查看当期可订购卷烟的品牌种类和数量,进行卷烟订购。在当期订购了“投放策略”所规定数量的“任务烟”后,在下期才可以看到自己相应“资源烟”的可订购数量。抚顺烟草公司为提高销量,完成卷烟销售目标,使自身利益、大化,将“资源烟”的可订购数量与“任务烟”的订购数量按比例捆绑销售,使得烟草零售商要想订购“资源烟”,就必须按抚顺烟草公司制定的“投放策略”订购相应数量的“任务烟”,要想多订购“资源烟”,就得不断提高“任务烟”的订购数量。
在零售市场上,“资源烟”多是畅销品牌卷烟,而“任务烟”多是非畅销品牌卷烟。
“捆绑”销售限制了选择权
李世麒向记者表示,从合理、上分析,将“资源烟”可订购数量和“任务烟”订购数量按比例捆绑销售的做法,既限制了烟草零售商对进、数量和品牌种类的自由选择权,又增加了烟草零售商的资金负担,迫使烟草零售商承担了非畅销品牌卷烟的库存压力。
从促进竞争角度看,这种捆绑销售行为既不利于下游烟草零售市场充分竞争,也不利于上游烟草生产企业的优胜劣汰,更不利于通过销售信息的反馈来引导上游烟草生产企业研发适销对路的商品。因此,抚顺烟草公司的上述行为具有反竞争、,破坏了卷烟销售市场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由于抚顺烟草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的规定,构成了在、时附加不合理、条件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据此,辽宁省、于2015年6月依照《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抚顺烟草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上一年度(2013年度)捆绑销售卷烟的销售额1%的罚款,处罚款433万余元上缴财政。
李世麒认为,烟草行业实行、专卖的管理体制,烟草公司在卷烟批发领域拥有法定的市场支配地位,对下游的烟草零售户具有商品供应上的、话语权,其销售策略是决定自身利益和烟草零售商利益的关键。正因为有如此强的市场支配地位,烟草公司更应当依法经营,严格自律,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辽宁省、对抚顺烟草公司的行政处罚,规范了烟草市场的竞争秩序,对烟草批发系统内此类违法行为起到了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