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市场准入方面。质监、市场监管等单位在工业生产许可证等行政许可、认证机构资质和管理体系认证证书、食品药品和特种设备等重要领域企业高管任职等方面进行联合惩戒。二是市场监管方面。检验检疫、、、税务、交通等单位在出入境管理、进出口、物监管、纳税信用评价、广告发布、受让收费公路权益等方面实施联合惩戒。三是金融监管方面。人行、银监、证监、金融办、外汇管理等单位在金融信用记录、融资和授信、上市后备企业优惠政策、股票发行上市等方面对失信企业予以限制。四是行政管理方面。财政、国土、建设、交通、经信等单位在、采购、土地供应、建设工程招投标等方面将严重质量失信列为限制条件。五是优惠政策方面。发改、科技、商务、人社、文明办、总工会和妇联等单位在科技项目、、补贴、资金、社会保障资金和评先评优等激励政策方面予以联合限制和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