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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重病属情势变更 合同可解除

时间:2016-11-23 13:31:28 315防伪 访问量:

签合同后突发疾病无力还、款,如解除合同需付2万元违约金;购买机票后查出癌症,如解除合同,特价机票不退不改。消费者因不可预见原因无法履行合同时,权益如何保障?法律方面究竟是如何界定的?

打工者刚买房就发病

“我2013年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并交了16.6万元首付款,哪知一个月后突发脑出血落下残疾,不能工作哪有能力再还、款,开发商答应给退房,但拖到现在也没给退,首付款也拿不回来。”日前,辽宁大连农民工丁先生向记者诉说自己的消费困境。

近日,记者在远离市区的农村,见到了只能在亲人的搀扶下,才能慢慢走路的丁先生。谈话间,丁先生的手还不时发抖。

丁先生告诉记者,此前他在一建筑公司当工人,打工多年有了一点积蓄,在朋友的推荐下看中了位于远郊的新建小区一套78.33平方米的房子。2013年12月,丁先生与开发商签了购房合同,缴纳了16.6万元首付款,合同约定余款办理、款。哪知2014年1月他突发脑出血,经过手术保住了、命,但他的左腿落下残疾,丧失了劳动能力,没了工作,更没有能力还、款。

稍微康复后,丁先生来到售楼处,说明了自身的情况,想解除双方的购房合同,拿回首付款。“起初销售经理挺同情我,答应了。2014年5月,售楼员称可以给我办理退房手续,拿走了我手中保留的购房合同、、等,并且要了我一张、卡号,称到时候把首付款打到卡里,可是时间过去一年多了,退房的事却遥遥无期了。”丁先生说,现在他手中只保留了购房、的复印件。

记者联系负责该楼盘销售的安经理。“我们对丁先生不幸患病的事很同情,也向上面申请了,但公司并没有批准,因为我们双方的购房合同是有效的,受法律保护的,所以合同应当继续履行。”安经理说。

因患病旅游不能成行

无独有偶。大连消费者孙女士于今年6月,在大连望云航空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两张9月21日大连飞台湾的特价机票,准备携母亲到台湾5日游。

6月下旬,孙女士的母亲感觉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发现患有乳腺癌,需要马上手术。孙女士的母亲于7月初做了手术,术后需要化疗2个月。孙女士告知主治医生,9月她要带母亲去台湾旅游。医生告知“半年内,不能出远门”。

孙女士找到大连望云航空服务有限公司要求退票。令她失望的是,整整交涉了两个月,孙女士这张特价机票也没有退成。大连望云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人员称,因孙女士所买机票为特价机票,所以、南方航空公司(以下简称南航)不同意退票或改签。记者拨打南航客服电话95539了解情况。南航方面称,乘客从代理点购买的机票需要从代理点办理退票,南航只负责通过南航网站网站订票的改签或退票。记者询问“消费者因重病不能成行,从南航网站购买的特价机票,是否可以退票”?客服人员回应说“不行”,如果退票,南航只能返还已经收取的50元机场建设费和90元燃油附加费用,但机票费一分钱不能退。

对于南航自行规定的特价打折机票“不变更、不退票、不签转”,孙女士认为,“太不公平,太不合理,缺乏人、关怀。家庭成员患病属于不可预见,我也有医院证明。而且我提前了两个多月申请退票。对于南航来说,两个月的时间足够将这张机票再销售出去。”记者查阅民航总局相关规定,发现对于特价机票能否退票、改签无明确规定。

情势变更可解除合同

消费者因不可预见原因,无法履行合同时,权益如何保障呢?法律方面究竟是如何界定的?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王岩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上述两起纠纷涉及到的问题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在法律上,与不可抗力类似的有情势变更。情势变更原则是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关系中的具体运用,其目的在于排除因情势变更导致的显失公平结果,平衡、协调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公平和经济流转秩序。

王岩说,《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了情势变更原则,即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上述两起纠纷中,消费者因患病不能履行合同,可以考虑列入情势变更的范畴。由受到损害的消费者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并不因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当然,此类情势变更有待于相关法律或者司法解释予以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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