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消费者史某在河北省平泉县某超市购物时,看到某品牌啤酒一件(12瓶)的标价为22.50元,且促销牌写有“啤酒全场五折”字样。史某据此认为该啤酒每件的售价为11.25元,但在结账时却被收取了13.50元,史某认为该超市涉嫌欺诈,于是向平泉县食品和市场监管局投诉。
经平泉县食品和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证实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十六条规定,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属于欺诈行为。《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据此,平泉县食品和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责令超市向消费者退款13.50元,并赔偿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