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0日,该局接到消费者王先生的投诉,称其于8月2日从通道县某电器商行购买了某品牌热水器,由商家负责安装。8月21日,王某的女儿在使用该电热水器洗澡时,热水器漏电,被击晕,经县人民医院抢救后脱离危险,住院12天。王先生后来了解到是商家安装时未接地线,导致电热水器存在安全隐患,遂要求商家赔偿。
接到投诉后,该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进行、,发现王某投诉情况属实。根据《消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之规定,王先生遇到的问题应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
事故发生后,商家未对本次漏电事故作、检测,应负赔偿责任。经多次调解,商家、终同意补偿消费者26000元。至此,在通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帮助下,消费者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