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守妇女遭“离婚”法官调解助其维权
时间:2016-10-14 11:02:25 315防伪 访问量:
日前,汤阴县、成功调解一起因同居而未到婚姻机关进行合法婚姻登记的离婚案件。
2002年,农村女子王某通过媒人介绍,与丈夫李某相识,经过一段时间了解,双方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典礼仪式,喜结连理,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成亲后,王某先后生育一儿一女,丈夫李某外出打工,王某在家照顾儿女,操持家务,日子普普通通,但也甜蜜温馨。直到今年年初,细心的王某发现,丈夫李某有点不对头,电话明显减少,偶尔王某给李某打个电话,李某不是遮遮掩掩,就是极不耐烦,王某心理不免有些忐忑。
今年10月,正在地里干活的王某接到了、传票,丈夫李某一纸诉状起诉到汤阴县、,要求与王某解除同居关系,儿女均由其抚养。承办法官受理案件后,经过查阅卷宗、了解案情后发现,虽然王某不同意与李某“离婚”,但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王某与李某未办理结婚登记,不属于合法婚姻,李某坚持解除同居关系,王某“婚姻关系”得不到法律保护。另夫妻双方没有多少积蓄,房屋是双方成亲前男方建造,也没有什么重要家庭财产,如果只是简单一判了之,就意味着王某很有可能净身出户,这对于王某来说很难接受,也不符合保护留守妇女等弱势群体的原则。法庭上王某认为自己多年操持家务、忙里忙外,现李某竟然让自己净身出户,一时间情绪相当激烈,几度落泪。为和平解决双方纠纷,、大限度保护留守妇女王某的权益,承办法官决定以调解方式解决此案。为此承办法官多次将李某叫到法庭,从法律规定、“夫妻”情分、王某为家庭做出的奉献等多方面作李某的思想工作,并动员双方亲友参与调解。
经过法官调解,李某、终同意儿子由王某抚养,女儿由自己抚养,子女抚养费折抵后,自己再给付王某子女抚养费、生活帮助费共计13000元,并当场交付履行。双方对调解结果都比较满意,一场纠纷就此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