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退休后,找些力所能及的工作或被返聘,这对老年人自身和用人单位都是一件好事。然而,一旦双方发生纠纷,这些“超龄打工者”便会处于一个十分尴尬的位置——由于法定的劳动者年龄为16至60周岁,老人无法适用劳动合同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劳动仲裁委员会、劳动监察大队等也均不予受理这类纠纷,老人的维权之路走得比普通劳动者更为艰辛。
支招一:要签订详细的劳务合同
据宁波北仑、统计,2013年至今,该院共受理了404件劳务纠纷案件,其中相当一部分涉及60岁以上的老人。
65岁的老李在宁波北仑一家民营企业做门卫,月薪2000元。
门卫的工作相对轻松,还能贴补家用,老李本来做得挺开心。谁知,去年底,公司经营不善宣布停产,上百员工面临下岗,老李也是其中一员。与其他员工不同的是,老李的年纪已经超过退休年龄,虽与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但从法律上说,他与公司之间已经不再是劳动关系,也无法受到劳动合同法的相关保障。
老李说,公司倒闭后,老板也跑路了,5个月没发工资,去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但因为他年纪太大,不予立案。除了老李,公司还有8名超过退休年龄却仍旧在上班的员工也遇到了同样问题。老李他们只好到北仑、提起追索劳动报酬诉讼。、按照劳务关系,判决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
“由于超过退休年龄的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再是劳动关系,因此发生纠纷也不属于劳动监察部门和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可以到、提起诉讼。”北仑、柴桥法庭法官董怡介绍,老年劳动者不仅维权的渠道相对狭窄许多,有些权益保障也很难得到落实。
王阿姨今年54岁,原先在一家酒店当保洁员,后来因为客人丢了东西,说是被王阿姨偷了,酒店老板没给王阿姨解释的机会,直接把她撵走了,连上一个月的工资都没给结。王阿姨起诉到、,要求酒店在全额支付工资的基础上再支付赔偿金。
虽然支付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被依法支持,但因为王阿姨是超过退休年龄提供劳务,期间不受劳动合同法保护,她要求支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支持。
董怡说,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加班工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代通知金、经济补偿金等合法权益作出了明确规定,但这些规定均只适用于劳动关系,所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很难享受到这些权利。
不过,虽然高龄劳动者与单位不是劳动关系,但存在实际劳务关系,仍然受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保护。例如,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得强迫劳动者工作等。董怡建议,超过退休年龄的高龄劳动者要及时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务合同,将劳动报酬、加班工资、津贴、保险等内容以书面约定的形式固定下来。
支招二:要求办理商业保险
赵大爷在北仑一家装修公司上班,是个很有经验的老木工。今年初,他被公司派遣去给一栋二层楼的农村房子翻新。
赵大爷在拆卸天花板的过程中不慎坠落。这次摔伤造成赵大爷右股骨折,治愈之后仍会留下残疾。
赵大爷住院期间,医药费都是由装修公司支付的。出院之后,他去鉴定机构做了一份工伤鉴定,鉴定为九级工伤。
然而,当赵大爷拿着鉴定书要求公司赔偿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补助金时,却被告知因为他超过退休年龄且已经开始领取退休金,所以不构成工伤,公司不同意赔偿任何损失。无奈之下,赵大爷诉至、。
遗憾的是,赵大爷已经62周岁了,他与公司之间仅仅存在劳务关系,不能申请工伤赔偿,赵大爷原本在鉴定机构做的工伤鉴定也无法得到认定,只能重新按照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来鉴定,鉴定出来的伤残等级是十级。再加上赵大爷自己没有把木凳放稳就踩上去作业,本身存在过错,因此、、后判决的赔偿款要比工伤赔偿低一些。
董怡建议,超过退休年龄的高龄劳动者,要及时要求用人单位为自己办理类似工伤保险的商业保险,一旦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的,则可以向保险公司理赔,这样既能保障劳动者权益,又能减轻用人单位负担。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我国实行强制退休制度,企业职工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劳动者持续在用人单位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论是否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均不构成劳动关系,按雇用关系处理,用人单位可以停止为其缴纳社保,劳动者提出医疗费报销的主张,可能不会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