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工黄某在一家酒店管理公司工作1年8个月后,实在不堪每天工作12个小时的生活,主动炒了公司“鱿鱼”。公司以其主动辞职为由拒绝给予经济补偿等。昨悉,在本报公益律师帮助下,黄某获赔5.7万余元。其中,仅三项加班工资就达4.2万余元。
黄某今年34岁。2013年8月27日,他入职武汉一家酒店管理公司当电工。当天,他与公司签订了2013年8月28日至2015年8月27日两年的书面劳动合同。每天,他起早贪黑地工作,从上午8时许工作到晚上8时许,且经常加班加点。
2014年8月,黄某因身体不适就医,花了近3000元医疗费。2015年4月21日,他以公司没有为他缴纳社会保险、没有报销相关医疗费用、没有支付加班费为由,向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之后,他未再上班。当月,公司即停发了他的工资。
2015年8月,黄某向本报楚天公益律师团成员、武汉市民之家法律援助工作站负责人朱宏伟律师求助。今年5月,江岸区、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同时,由于该公司未为黄某缴纳失业保险,必然导致黄某不能享受相应期间的失业保险待遇,遂判决该酒店管理公司向黄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待遇损失、欠发的工资、法定节假日及休息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等共计5.7万余元。其中,仅三项加班工资就达4.2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