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打工族"遭遇维权尴尬 务必要签劳务合同
时间:2016-09-12 11:27:21 315防伪 访问量:
时下,不少企业从节约人力成本角度考虑,热衷于聘用退休人员,而很多退休人员也乐于“发挥余热”。然而,很多退休后再就业的人员却不知道,退休打工根本不受劳动合同法保护,一旦“老”员工遇到劳动纠纷,往往会遭遇维权尴尬。如何避免这样的麻烦?法官提醒退休人员,再就业时一定要签订劳务合同。
发挥余热却遇维权尴尬
2014年9月1日,退休后的王阿姨应聘到一家公司,从事会计工作,约定月工资为1600元。王阿姨说,一直到2015年1月她一直在公司工作。但公司只给她发放了三个月的工资。之后王阿姨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以王阿姨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王阿姨不服该裁决,遂向、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其应得工资及同期、存款利息;并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 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对此,被告公司却认为,王阿姨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公司雇用了王阿姨3个月,已将这3个月的报酬结清。
王阿姨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记者从江苏省高级人民、获悉,姑苏、经审理认为:我国法定的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是50周岁,王阿姨到公司工作时已满50周岁,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条件,王阿姨与公司之间应视为曾存在劳务合同关系。
王阿姨虽主张其5个月来一直为公司提供劳动,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其请求公司支付工资及相应的利息,证据不足。因双方不具备劳动关系,故王阿姨有关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综上,、驳回了王阿姨的诉讼请求。
企业为什么乐意聘老人
越来越多的老年人选择“再就业”,而不少企业从节约人力成本的角度考虑,热衷于聘用退休人员,很多退休人员也乐于“发挥余热”。
针对王阿姨这次败诉的原因,法官从法律角度进行了解释:首先,老年人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王阿姨的年龄已超出法定退休年龄,不在《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内。《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其次,《劳动法》 第十八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无效。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王阿姨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已经违反了前述法律的强制、规定,因此其退休后与其他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当属无效。
再次,老年人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只有“职工”才属于工伤事故的主体范围,而老年人已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自然不成为职工,也不再是《工伤保险条例》所保护的对象。
、后,应注意的是,聘用老年人,除对老年人不用考虑签订劳动合同,还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关系,也不用考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问题,因此,不少企业往往更愿意聘用老年人,但这也给老年人带来了不少维权隐患。
法官提醒
老人再就业要签劳务合同
有不少老年人为了找份工作干,到处“瞎找”,有的时候会上当受骗,吃了不少亏,却不好维权。一旦发生用人单位随意辞退老年人、拖欠或不支付老年人工资、同工不同酬等现象,劳动部门很难为老年人维权。从目前接到的举报来看,遭遇侵权的老人从事的往往是间断、临时、工作,由于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在维权时存在不小的难度。
那么,退休后的老年人如果希望发挥余热,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劳动权利呢?根据法律规定,像王阿姨这样的老年人退休后应聘,应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明确合同期间的工作内容、报酬、其他待遇等权利和义务。这样,在发生纠纷后,退休人员就可以按照《合同法》(并非《劳动合同法》)来争取权益,有关部门也可以依照相关法律和凭据断案说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