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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工资未发全 劳动仲裁来维权

时间:2016-08-17 12:02:03 315防伪 访问量:

    刘师傅一年前来到天水市麦积区一家汽车修理厂,从事汽车维修工作。不久前,该修理厂因管理不善,经营发生困难,需要裁减人员。于是,该修理厂负责人和刘师傅进行了协商,要和他解除劳动合同,并当面向刘师傅承诺,“我也不亏待你,这个月底你把手头工作交接完毕,下个月初你办理离职手续,我给你一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刘师傅考虑到自己的修理技术在市场上找工作并不难,就痛快地答应了修理厂这样的安排,尽心尽力地完成了工作交接。到了下个月的月初,修理厂负责人把刘师傅叫到了办公室,将一沓现金交给了他,并要他在一份离职手续上签字。但刘师傅数了数钱才发现,修理厂并没有支付他上个月的工资。当他向修理厂负责人提出疑问时,该修理厂负责人却说:“你看你,到我的修理厂刚好才干了13个月,我却按照一年半的工作年限给你发了经济补偿,已经算是很优厚了。你上个月的工资,当然是包含在给你的补偿金里了,你还有啥可说的。”刘师傅觉得修理厂负责人这样做不对,坚持要修理厂补发自己上个月的工资。双方争执不下,刘师傅也拒绝了在那份离职手续上签字。8月9日,由于没能要回自己的工资,刘师傅很快来到该区劳动监察大队咨询此事。工作人员告诉他,该修理厂负责人的说法不合法。


    [案件评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刘师傅的工作年限是13个月,本来就应该得到一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因此,该汽车修理厂的确应该再向刘师傅支付上个月的工资。


    [案件结果]
    、终,在该区劳动监察部门的积极协调下,该修理厂依法支付了刘师傅的工资以及一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双方顺利解除了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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