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总工会发布维权预警
时间:2016-07-22 10:33:53 315防伪 访问量:
、江苏网7月22日讯 七月是毕业生离校就业的高峰期。作为初出茅庐的职场“菜鸟”,大学毕业生大多社会经验不足、劳动法律知识欠缺,易陷入就业误区。近日,市总工会发布今年第5期维权预警信息,提醒以大学毕业生为主的首次就业职工警惕5类误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误区一:
劳动合同不必要
书面约定就可以
有些毕业生办理了离校手续,来到单位上班多月,单位却只口头告知其工作内容、薪酬等,未提签劳动合同的事。有些毕业生认为,有了入职通知、三方协议等书面约定,便不必再担心。然而不签劳动合同,一旦发生劳动争议,职工将承担举证不力等败诉风险。
市总工会工作人员提示:劳动合同和三方协议、入职通知的作用不同,它是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直接证据,是约定工资、岗位等工作内容的必要载体。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一份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往往能成为职工维权的有效“武器”,平时一定要注意保存这份、重要的证据。
误区二:
试用之后不“合格”
只能走人没商量
对新入职的职工,有的单位以“我们录用新员工 比较慎重”等借口,要求职工先签订一份单独的试用合同,约定试用合同期满后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有的虽然在劳动合同里约定了试用期,但期限超过法定时 间;有的则在试用期满以职工不胜任岗位为借口,解除劳动合同,把责任推给职工。
市总工会工作人员提示:试用期就是供用人单位 考察劳动者是否适合其工作岗位的一项制度。《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期限、适用范围等做出了严格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 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 限内。同时,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误区三:
服务期、保密协议
看着很像“卖身契”
很多毕业生在找工作时,被用人单位华丽的“包装”吸引,到岗后才发现和自己的预期有很大差距。想要换个工作,却被单位以“违反服务期约定”等理由要求赔付高额的违约金,或是以“签订了保密协议”要履行所谓的“脱密期”等借口要求职工继续履行合同,不得辞职。
市总工会工作人员提示:按照《劳动合同法》的 规定,违约金只能适用于约定服务期和竞业限制时使用。其中,订立服务期协议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用人单位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二是对职工进行的是专业技 术培训,两者缺一不可。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培训费用。违约时,职工所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另外,竞业限制 仅适用于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人员,而非所有职工。
误区四:
加班是工作需要
不敢张嘴把钱要
有些公司加班不给加班费,职工还需自己解决晚饭、打车费用。刚毕业的大学生为、得上司的好印象,只能忍气吞声。
市总工会工作人员提示,辛勤工作是良好美德, 但加班要求支付加班工资是天经地义的事,且于法有据。依照《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一是试用期内应当照常支付加班工资;二是加班工资不得包含在法定、低 工资内;三是休息日加班可以安排调休,但平时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与法定节假日的加班,一般应当支付加班工资;四是关于加班费计算基数,虽各地情况略有不 同,但一般“不得低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不得低于、低工资标准”。
如用人单位依法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加班申请制度并规范执行,职工就要长个心眼,加班前要履行提交加班申请等程序、事项,否则一旦发生争议,很可能因举证不力导致加班费的诉请难以得到支持。
误区五:
年轻人不需社保
不丢饭碗才重要
刚参加工作的年轻人对社会保险大多不甚了解, 认为交不交社保是单位说了算。有的单位在入职时和职工约定,社会保险由职工自行缴纳;有的要求职工在单位干满一定年限才给予缴纳社保;有的名义上给职工交 社保,但把个人和单位应当承担的社保金全部从职工个人工资里扣除。为保饭碗,职工往往不吭声。
市总工会工作人员提示,社会保险就是我们常说 的“五金”,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种保险。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应由个人和单位按法定比例共同承担,对用人单位而言,是法定义务,自行和职工约 定不交社保、社保费自理以及约定缴费承担比例等行为直接违反《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属于无效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