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大学生月薪160元,需要依法维权
时间:2016-07-21 13:59:18 315防伪 访问量:
任何企业都得遵纪守法,不能以效益为借口对职工进行非法欺诈。应该说,每个地方都有、规定的、低工资标准。不管企业效益如何,职工的月薪待遇不能低于、规定的、低工资标准。可以说,这是、依法维护职工权益的底线,任何企业不能违背这个原则。如果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已经明确了工资待遇,那就必须认真履行合同约定。只要职工没有违反劳动纪律,企业就得按事先约定发放工资;只要职工没有损坏企业公共财物,企业就不能随意用各种理由克扣职工工资。应届女大学生工作一个月,企业只给160元工资。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作为女大学生,不能容忍企业的违法行为。应当到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申诉,应当通过人民、依法维权。绝不能让违法企业利用没带来效益进行非法侵害和欺诈。
据新京报7月20日报道,日,有消息称,长春一应届女大学生工作了一个月,公司就开了160.25元的工资。昨日,当事女大学生(下称周静)向记者确认此事,她称自己在网上应聘到长春市麦莎、传媒有限公司工作,合同注明试用期工资第一个月基础工资是1750元,但工作一个月后,只领到160.25元。涉事公司回应称她没带来效益,绩效没按时交,态度散漫,给公司造成一定损害。律师表示,公司此举已涉嫌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是在利用效益进行非法侵犯和欺诈职工的合法权益;由此可见,用人单位的不道德和违法行为必须依法进行责任追究,绝不能让违法企业明目张胆地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果用人单位用基础工资和基本工资是两码事来偷换概念,以期达到对职工进行欺诈的目的,那是、不能容忍的。既然《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就不能随心所欲进行更改,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就得依法得到保障。如果企业拒绝执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长春市人力和社会保障部门就要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如果长春市人力和社会保障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能,那就是行政不作为;如果长春市人力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监察执法举报电话总是无人接听,受害人就应该通过信访渠道和、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实名举报长春市人力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失职与渎职行为。如果长春市人力和社会保障部门故意包庇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那就必须依法问责;如果用人单位确实存在违法行为,受害人得不到人力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依法维权,受害人应当通过长春市总工会和妇联组织依法维权。同时,受害人也可以向、起诉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
其实,用人单位是在采取主观故意的方式,对职工进行非法侵害;其实,用人单位是在用基础工资和基本工资的概念进行混淆视听,以期达到侵犯职工利益的目的,并通过违法用工为企业获得非法收入。对于用人单位的不道德和违法行为,必须依法予以严惩。否则,违法企业就会继续利用欺诈手段对职工利益进行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