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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停车库被泡车主起诉维权 获赔偿修车费3.8万元

时间:2016-06-27 10:28:47 315防伪 访问量:

    车停车库被泡 车主起诉维权

    车库所有方、承包方被判共同承担70%责任,赔偿修车费3.8万元

    2014年8月,市民林女士将小轿车停在柳州市飞鹅路某小区地下车库停放,结果遭雨水浸泡导致车辆受损,修车花去5万余元。事后,林女士与物业公司、地下车库所有方房开公司,以及车库的承包方协商赔偿未果,于是起诉到法庭维权。那么这起车辆被泡事件的赔偿责任如何划分?我们来听听法官的说法。

    案例

    车子遭浸泡受损

    2014年8月18日,林女士将车子停在柳州市飞鹅路某小区地下车库时,遭雨水浸泡,致使车辆受损,为此,林女士支付了修理费共计5万余元。同年9月18日,汽车修理厂出具了维修、,并出具一份《维修证明》,证明该维修厂在8月20日,从林女士停车的地下车库拖回涉案汽车,该车因停车场内涝导致整车淹没过、。

    林女士认为,由于车库在雨季来临时,排水设施没有运行,车库所有方、物业公司、车库承包方均没有尽到通知义务,造成了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起诉到柳南、。

    庭审中,某房开公司表示车库归其所有,但已出租给某物业公司经营,事发时,房开公司早已撤出,不知相关情况。

    物业公司则表示,公司在2014年3月1日将车库出租给王某经营,王某每月支付3000元。

    王某却表示,他已将该车库交给张某经营,张某每月支付3800元,车库一直是张某在管理经营,他没有参与。

    张某则表示,他也不是实际管理人员,他在同年3月中旬就将车库转包给现在的看守人员,月租金是4500元;车库已经有告示,告知雨季要小心车库进水,应当是车主自己承担责任;此外,所有的车辆停放证写清楚是占地停车费,并不是保管费,双方不是保管关系;而半夜下大雨,是不可抗拒的,所以他不应当承担责任。

    、终,、判决,由房开公司、物业公司、王某、张某连带赔偿林女士车辆修理费3.8万余元。

    法官说法

    各方权责要明确

    侵害公民民事权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林女士的车子停在车库遭遇雨水浸泡受损,有机动车行驶证、收款收据、、以及修理厂的结算单、照片、维修证明等证据证实,、给予采信。

    房开公司为事发停车场的所有权人,那么其作为开发者,应当对事发停车场的功能、安全、能等方面有全面的了解和把握,应审慎地作出是否将停车场提供给公众服务的决定。从房开公司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停车库出租合同》中已注明,地下停车库是不具防水能力的车库,故在大雨或暴雨前,应阻止车辆进入车库,且对于已进入车库的车辆,应立即通知车主开出车库。因此,房开公司是明知事发停车场不完全具备为公众提供停车服务的安全、能,而其仍将该停车场出租给物业公司经营管理。这使前来事发停车场停放车辆的不特定的公众遭遇巨大风险。且从房开公司的陈述来看,其在将该事发停车场出租给某物业公司经营后,并没有履行好对停车场基本的监督、管理的义务。因此,对于本次事故的发生,房开公司在主观上具有过错,应当对林女士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而物业公司,在明知事发停车场不完全具备为公众提供停车服务的安全、能的情况下,仍将停车场对外提供停车服务。在将事发停车场的经营权承包给王某后,物业公司并未失去对事发停车场的管理权,其作为事发时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本身亦负有对包括事发停车场在内的场所、设施设备的管理、监督等职责,但其所采取的预防和补救措施亦均不足以避免、克服停车场所面临的风险。且物业公司每月向王某收取了事发停车场的承包费3000元,其获得了相关利益,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同理,王某承包上述具有巨大安全隐患的停车场,并将其再承包给张某,并从中收取承包差价800元/月,王某主观上亦存在过错。张某与王某签订《车库承包协议》,约定由张某承包经营事发停车场,因此,作为停车场的承包人,其对本次事故中的车辆损害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张某虽辩称其已将停车场的经营权再转承包给了他人,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不予采信。

    此外,本案中,物业公司的确提供了《温馨告示》,表明其已在停车场的出入口告知车主要注意雨季汛期,在下雨时应当及时将车辆移走。车主林女士对于其所选择的事发停车场的安全、应有一定的认知,也应当对事发停车场可能发生的事故、风险有一定的预见、。在此情况下,林女士仍选择将车辆停放在事发停车场,自身亦有一定过错。、终,、酌定众被告承担70%的责任,林女士自身承担3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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