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女士诉称:被告赵某在合肥市庐阳区某闹市区经营连锁美容店,其本人经常到被告的店中做美容并办理会员卡。2015年6月27日,在店中做面部护理过程中,由于赵某操作不当导致陈女士面部烫伤。经协商,赵某出具承诺书,表示愿意带陈女士到医院治疗并负责后期面部皮肤修复,赔偿陈女士误工费5000元,并将陈女士会员卡中余款退还。后赵某依协议履行,但因陈女士面部治疗产生争议,赵某拒绝带陈某到医院治疗,无奈受伤一方只能自行到医院就医。连锁美容店系赵某所有,据了解该店未取得营业执照,亦不具备美容治疗资质。故陈女士诉至合肥市庐阳区、请求判令被告赵某赔偿原告医疗费15770.4元,交通费2000元,营养费90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合计21670.4元。
庭审中、查明,陈女士在面部皮肤被烫伤后,于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1月7日前后七次前往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共花费医药费15770.4元。事故发生后,赵某共向陈女士转账支付15000元,其中10000元作为退还办理美容卡的费用,另5000元作为对陈女士误工损失的赔偿。
、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赵某在为陈女士做面部皮肤美容时,操作不当将陈女士面部烫伤,应对陈女士由此造成的各项损失予以赔偿。综合本案事实和证据,对于陈女士主张的各项损失,总计认定为16070.4元。关于赵某已向陈女士支付的5000元,因赵某在承诺书中明确该5000元系赔偿陈女士误工费,现陈女士就误工损失并未向、主张,故该5000元不应从上述损失中予以扣除,赵某还应向陈女士支付16070.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