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个月,南湖区市场监管局建设所接到来自海盐张某的投诉:今年4月6日,其在嘉兴市区勤俭路爱的礼物蛋糕店订购了16只14寸生日蛋糕,共计4944元,后发现购买的蛋糕包装上没有生产日期、保质期、净含量、配料表等法定信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退一赔十。
接到投诉后,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马上对勤俭路爱的礼物蛋糕店进行现场检查。该店领有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名称为嘉兴市南湖区城西爱、蛋糕店,领有《餐饮服务许可证》,许可证的经营范围:现场制售面包糕饼。蛋糕胚的生产商嘉兴沃德食品有限公司。
之后,双方到该所调解。张某坚持商家存在过错,要求退一赔十,商家则坚决不同意。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向双方指出:根据相关规定,蛋糕店现场制售的商品,譬如裱花蛋糕,不等同于预包装食品,投诉人以在蛋糕店买到的裱花蛋糕没有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净含量、配料表等信息为由投诉,市场监管部门不予支持。
张某不服,上诉至南湖区人民、。、近,、驳回了张某的诉讼。、审理后认为,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上述“但是”中的食品安全,应指食品无、、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亚急、或慢、危害。
、认为裱花蛋糕属于现制现售产品,并非属于预包装食品,故裱花蛋糕外包装上未标识生产日期、净含量等,并未违反、食品安全强制、标准。张先生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蛋糕存在有、、有害等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故驳回了他的诉请。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职业打假已经成为一小部分人赖以生存的手段。通常,打假人为了“赔偿”,商家为了“名誉”,都会私下进行协商,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偿,并让打假者写下“此后不得因类似事件找麻烦”这样的字条。在、初的打假行为中,打假人一般出于公益,以制止假冒伪劣产品的销售为目的,一般获利、不强,更为重要的是,绝不会向售假者出具所谓“不因类似事件找麻烦”的承诺。
然而,一旦打假者蜕变为单纯以营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人角色,其必然具有经济立场和目的,为售假者出具书面承诺,实质是对售假者今后可能售假行为的默认和许可,这必然会导致不正当利益和售假现象的滋长。因此,是否仍有必要赋予这种以营利为目的的打假者以消费者的身份,值得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