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在张女士房产下的一间车库里住着一位陌生的老人。张女士多次上门催促老人搬走,皆以失败告终。一气之下,张女士将老人告上了法庭。经、审理,张女士才知道自己告错了人。近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依法审结此案。
交汇点记者纪树霞通讯员李双艳
案情>>>
2011年8月,张女士通过中介从王某处买了一套二手房,房子附带一间十几平米的车库。可是,取得房产证后,张女士却迟迟无法使用该房所附带的车库。原来,车库里一直住着一位姓吴的老人。“这个我没法接受呀!我付钱买了房子和车库,房产证都拿到了,他(吴某)凭什么住在里面?”张女士气愤地说。
之后,张女士多次上门催促吴某搬走,但却一直无果。、后一次上门催促老人时,吴某的女儿理直气壮地告诉张女士:“车库是我们的。”张女士表示:“我当时就懵了,我没想到他们这么不讲理。”意识到无法通过沟通解决问题,张女士一纸诉状将吴某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被告吴某拿出一份协议和一张2万元的收据,证明自己实际拥有该车库。原来,张女士买的这套房子、初是吴某女儿吴小姐的。2009年,吴小姐将房屋及附带的车库卖给了王某。但在签订买卖协议时,双方还签订了一份补偿协议。根据补偿协议规定,王某将车库作价2万元返卖给吴小姐,用作吴某的居住房,由吴某实际享有占有权能。
虎丘、审理认为,吴小姐与王某签订的补偿协议表明,吴某基于王某的意思表示取得了对涉案车库的占有权能。因此,被告吴某使用涉案车库是具有合同依据的,不构成非法占有。、终,、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本案中,虽然原告张女士与王某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契约,并办理了涉案车库的权属转让登记,但基于买卖合同的取得是继受取得而非原始取得,即受让的物权应以出让方王某交付的为准。而王某自始并未向原告交付对涉案车库的占有权能,故原告亦自始未取得涉案车库的占有权能。对此,张女士应该基于买卖合同的约定向其合同相对人主张权利,即向王某或者中介公司主张权利,而不是状告享有合法占有权能的吴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