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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实在是个迷一样的问题

时间:2016-05-12 09:50:14 315防伪 访问量:

    我们假定两个知假买假的案例,有一个人去了天津的洋、市场,这个著名的卖高仿假、的地方购买商品,他是否可以因为自己购买的爱马仕皮包是假、,而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定,主张三倍的赔偿。

    第二个案子,有人发现西单商场卖的貂绒大衣标注的貂绒含量与实际不符,所幸就一次就买了二十件,他是否可以就全部的貂绒大衣主张三倍的赔偿。

    这就是早年知假买假的较为典型案例。后来大量的案例与论文都在争议三个问题,第一,不以消费为目的,而以索取赔偿为目的的购买者,是否属于消费者,购买行为是否属于消费行为。第二,民事法律关系上的欺诈是指行为人因为欺诈行为,而产生错误判断进行、,知假买假明知假、而购买,并不是因为受欺骗而购买,结果与欺诈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第三,知假买假是否有助于实现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基本目的。其他的争议也有一些,比如服务行业是否适用、汽车、房子是否属于消费行为等等。

    这个问题争议了多年,渐渐有了结论,那就是责任认定的客观化与扩张化。也就是一切购买行为都属于消费行为,判断是否可以赔偿的时候,只看行为与结果而不看主观目的,越来越多的商品被纳入到消法保护的范畴。一旦消费者购买了的商品与实际不符,就可以进行赔偿。这种做法无疑减轻了消费者的证明责任,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欺诈购买的商品与实际不符,当今可以主张三倍的赔偿,食品则可以主张十倍的赔偿。

    但客观归责与范围扩张的保护,也导致了大批职业打假人出现。有人会为了三倍的赔偿与十倍的赔偿,而放弃工作,职业购买假、索取赔偿。越来越多的人走进这个领域,这个领域就有了江湖的风气。职业打假人,依靠自己丰富的经验,可以掌握厂家或经营者的短处,进行谈判或要挟。有的消费者认为,不就是赔偿的问题吗,难道还能要了企业的命?

    其实问题远不是那么简单,职业打假人有时候就可以掌握一个企业的生死。大部分厂家与企业都不惧怕的赔偿与罚款,而是害怕下架与禁止上市。根据工商管理与各超市的协议,企业销售的商品被举报之后,就会有行政处罚,超市就会要求商品下架,而下架三次(各超市规定略有不同)的商品,就不再允许进入卖场。这对厂家与经营者无疑是致命的打击。你举报我,赔偿我可以负担,但是如果举报的次数多了,我就没法进入特定市场,这对企业是致命的。因此,企业遇见职业打假人,大都不敢声张息事宁人,或者被逼无奈采取暴力的方式解决问题。而职业打假人,则可能获得双重报酬。

    所以职业打假,不仅仅是赔偿,有时候可以控制一个企业的生命。知名的职业大家人王海目前开设了四家公司职业打假,有人称之为打假斗士。但王海公司的盈利方式,有的时候却并不完全是知假买假。 2016年“3·15”的时候,王海接受记者采访,说自己经营公司,时间很紧,30万以下数额的案子,请不要联系自己。王海告诉记者这个行业三年不开张,开张吃三年,一个大单子就可以养活自己。
    笔者实际工作中,也接触过一些这样的案件,可以大约谈谈他们的运作模式。如果两个公司之间存在竞争关系,但是碍于公司之间的关系必须维持表面的平静,以及竞争关系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约,不能公开进行斗争。公司就可以找到职业打假人,跟职业打假人谈判,我的竞争对手是B企业,你帮我打击他,每年打击1000万的商品,赔偿数额归你,我还可以给你500万的打假经费。打假的企业不为盈利,只为了打击对手。这就是王海说的,开张吃三年的案子。
    对于大部分职业打假人,名誉与知名度很重要。打不打假不重要,胜不胜诉也不重要,重要的是打假之后要上新闻。胜诉了就夸一夸自己的本事,败诉了就说一说司法的无能,然后自己声名鹊起,自然不愁有人来找。
    职业打假的问题,实在是一个迷一样的问题,偏执一端都会让人觉得不够正确。从早期的争议,到今天一致认为职业打假也受法律保护,其实都没有意识到打假背后的权利保护与灰色利益链条的平衡问题。本文也只是谈一些现象,有的判决不保护知假打假,并不是法律的错,也不是法官的无能,而是法官了解了背后的利益链条,只是没写在判决中。这当然会受到那些依据报纸与道德进行评判的道德帝的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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