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10日下午3点,合肥市、在市政务中心召开“3•15、消费者权益日”纪念活动新闻发布会。会上市工商、质监、物价等部门发布了2015年打假及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标志着全市3•15纪念活动全面启动。
市消费者、发布十大维权事例
昨日,合肥市消费者、发布十大维权事例,涉及消费欺诈、霸王条款、商标侵权、虚假宣传等侵权类型。
案例一 合同条文与宣传不符,解除合同
2015年3月15日,多位老人来到市消协投诉,反映他们在2013年和合肥某养老院签订《养老服务协议》,并购买了金额不等的孝心卡。待准备住进养老院时,老人们发现服务收费价格与购卡时宣传不符,要求退款,但院方却以老人退款违约为由要扣20%违约金。
经市消协调解,在征得消费者的同意下,院方与消费者解除服务协议,全额退款,已扣除违约金的立即退还。
案例二 进口轿车存质量问题,圆满解决
2015年5月26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接到消费者周某投诉,称其3月份从合肥某汽车贸易公司、款购买的一台价值25.1万元的进口轿车,提车后不久就发现车内有漏水现象。投诉人要求退换车,未果。
该局通过、,认为消费者的投诉基本属实。经多次反复沟通调解,、终该公司同意将该车辆作退换处理。
案例三 买卖消费者个人信息,依规处罚
2015年8月,合肥市、网络监管局接消费者陈某投诉举报,反映青岛某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利用互联网网站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经查实,该公司自2015年6月至2015年9月期间,通过互联网联系购买个人客户信息24次,向个人信息出卖人支付款项2800元,非法获得个人信息33900条。该公司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互联网购买、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构成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
依据新《消法》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7万元。同时, 对本案涉嫌出售个人信息的犯罪线索,向公安机关办理了涉嫌犯罪移送。
案例四 商家未尽到安全义务,应当担责
吴女士于2015年9月5日在肥西县上派镇某婚纱摄影馆订购婚纱摄影服务。9月23日,吴女士在影楼经营者带领下来到六安市某拍摄基地补拍马上场景,不料意外从马背上跌落。拍摄基地经营者前后共支付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等约3000元、。9月26日,消费者请求县消协调解,要求赔偿其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共计8000元。
通过县消协协调,六安拍摄基地马场和婚纱摄影店同意一次、补偿消费者5000元。
案例五 农药致水稻部分减产,投诉获赔
2015年9月7日,投诉人刘某到合肥市经开区监管局高刘市场监管所进行投诉,称7月份从高刘社区某农资经营户购买了双草醚等4种农药共24袋,喷洒后4亩稻田出现抽穗不结实现象。
工作人员、认为经营者侵犯了农户的知情权。经工作人员现场调解,被投诉人赔付投诉人2400元。
案例六 电疗仪涉嫌虚假宣传,退款退、
2015年10月4日,肥东县店埠镇一老人到肥东县消协投诉,反映在肥东县店埠镇中心大市场内,上海某医用电子有限公司生产的电疗仪涉嫌虚假宣传,以试用充电、听讲座的形式骗取老年人购买仪器,宣传包治百病,要求给予协调退、。
肥东县消协了解情况后,得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及时联系中心大市场办公室执法人员对该医疗仪器宣传授课点进行了检查,对该公司涉嫌虚假宣传问题进行、,、终投诉人购买的价值数千元的电疗仪得以退、。
案例七 未给商品商家就撤场,商场全赔
消费者郭女士于2015年10月17日在合肥某家具商场一门窗店内签订封阳台门窗的合同,19日在该店店内支付全款2万元。此后,该店撤场。郭女士要求家具商场全额赔付该、款。
接诉后,包河区市场监管局滨湖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立刻前往该家具商场、。经过调解,由该家具商场先行赔付投诉人2万元整,并由该家具商场自行联系该商户追回、款。
案例八 住酒店发生费用纠纷,履行约定
2015年10月24日,长丰县市场监管局双凤市场监管所接到山东消费者邵某某投诉,称其在辖区内一连锁酒店入住,发生费用纠纷。执法人员、得知:投诉人提前在网上预约,于10月23日凌晨依约来到酒店入住,并在10月24日中午12点前退房,退房时酒店要求投诉人支付两天的住宿费用。但该连锁酒店网站有“客人凌晨入住,次日中午12时前退房,只付一天房费”的宣传广告,投诉人认为酒店要求其支付两天的费用,违背了其在网站上发布的承诺。
经调解,酒店认识到履行约定是企业的责任,同意消费者支付一天的房费。
案例九 冰箱起火引燃住户家,商家赔偿
2015年11月10日,消费者马女士到庐江县消协投诉,她于2012年1月10日在该县商场购买的某品牌冰箱,于2015年10月19日上午突然起火,将厨房吊、、墙壁、一些生活用品烧毁,甚至一至四楼都被烟熏黑,所受的损失很大。事后马女士到该商场的电器部门索要赔偿损失五万元未果。
庐江县消协接诉后,查验了马女士的购机、,并根据庐江县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简易、认定书》上的认定:起火原因可以排除用火不慎、雷击、遗留火种引发火灾事故的可能,不能排除电冰箱电气线路故障自燃引发火灾事故的可能。对双方进行反复调解,终于达成一致意见,厂方一次、赔偿消费者马女士43000元,另赔偿一台新冰箱。
案例十 商家违约欺骗消费者,责令履约
2015年12月中旬,瑶海区市场监管局长淮市场监管所辖区内某商场对外宣称做活动,收取了300多位消费者订金,承诺12月24、25日圣诞节期间黄金价格以228元/克出售。消费者按约定日期去该商场购买时被告知是商家出错,黄金价格按278元/克销售。为此,消费者认为该商场欺诈消费者。
长淮所执法人员在摸清事实后,认定商家违约,责令商家履行了约定,平息了可能引起的不良后果。
十大打假典型案例出炉
昨日,市、和市场监管部门发布2015年度十大打假典型案例,警示经营者要守法经营,同时提醒消费者在合法消费权益受到侵害时,要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015年度十大打假典型案例分别是上海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钢材案、刘某销售假冒“古铜”牌电线案、长丰县某加油站销售不合格汽油案、曹某销售侵权“美菱”电器案、郭某销售侵权“周六福”首饰案、安徽省某种苗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复合氮肥”案、高某销售假冒“古井”酒案、安徽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假冒 “七匹狼”钱夹案、合肥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板材案、王某销售假冒“NIKE”鞋案。
其中,王某销售假冒“NIKE”鞋案涉案金额、高。据介绍,2015年10月16日,合肥市庐阳区市场监管局接厦门、锐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投诉,对王某位于合肥市宿州路121号十字街东北角 11#1~3层的经营场所依法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有大量标称“NIKE”牌的运动鞋。经查明,当事人自2015年9月开始从浙江义乌购进标称“NIKE” 牌运动鞋在合肥销售,当事人非法经营额为521105元,已达到移送追诉标准。庐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高人民、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条的规定,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质监局曝光三起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昨日,市质监局曝光三起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提醒消费者时刻注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例一:生产销售假冒电缆,牟取暴利获刑并被罚
2014年8月16日,市质监局接到举报,称合肥市铜陵北路与扶疏路交口家天下生活广场施工工地上有假冒的“绿宝”牌电缆。
经查,该批假冒电缆为刘某销售,、值金额为974997元,因该案、值已达刑事案件移送标准,市质监局于2014年10月30日将该案移送市公安局。经刑事司法程序,该案当事人刘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30万元,该批伪劣电缆计13卷被依法予以没收。
案例二:新车车身出现异响,反复维修无法解决
2015年3月19日,消费者牛某通过12365热线来电投诉,称其购买一台某品牌车辆使用后不久,即出现车身异响的质量问题,在4S店反复维修十多次后,车身异响问题依然无法解决。
市质监局受理核查后,发现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依法应予以支持。通过多次调解,4S店、终同意于6月5日前,给消费者更换2015年、新款车,并同时提供代步车辆。
案例三:发动机故障灯常亮,调解圆满解决问题
2015年7月,消费者黄某购买某品牌车辆一台,该车使用后出现发动机故障灯一直亮的问题。该车随后被反复修理13次,期间更换了电脑主板,但问题一直未能解决。
2015年9月1日,消费者通过12365热线来电投诉上述问题。市质监局接到该投诉后,到现场进行核查,发现消费者投诉属实,依法应当予以支持。通过市质监局调解,、终,投诉人车辆经销售商维修后,故障问题得到修复。
市物价局披露三起价格违法典型案例
昨日,市物价局发布三大消费市场价格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案例一:肥东县某中学违反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文件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收取借读费合计、36000元。2015年3月,肥东县物价局责令将全部非法收费款36000元退还给被收费人,并处以罚款4000元。
案例二:长丰县某技校违反价格法律政策,自立收费项目,合计多收学生费用36200元。长丰县物价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款36200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合肥市政务区某商场在销售三星I9500云石白手机过程中,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构成《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第一项“虚构原价”的价格欺诈行为。2015年1月,合肥市物价局对当事人处以50000元罚款。
合肥、十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公布
一年一度的、消费者权益日即将来临。昨日,合肥市中院发布2015~2016年度合肥、十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这其中既有新民诉法颁布实施后,合肥地区首例网络购物合同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也有和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食品安全、公共场所安全保障、预付消费等维权案件,多涉及当下消费者投诉维权的难点和热点问题。
据了解,此次发布的十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为:姜某某与某汽车服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陶某与上海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宋某诉安徽某置业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蒋某某与某商业零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龚某诉某超市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宋某某与安徽某整形外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田某等人与合肥某健身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方某某与浏阳某烟花公司等产品质量侵权纠纷案、林某与某网上店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周某与合肥某数码产品商行买卖合同纠纷案。
十大典型案例的处理结果有力地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当下因购买轿车引发的诉讼纠纷越来越多。对购买轿车等大宗商品,能否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适用惩罚、赔偿,在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在姜某某与某汽车服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姜某某购买轿车后发现系使用或维修过的汽车,汽车服务公司不能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且得到消费者认可的,即构成销售欺诈,、终、依法支持了姜某某的诉讼请求。
陶某与上海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则涉及当下非常热门的网购。该案也是新民诉法颁布实施后,合肥地区首例网络购物合同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据了解,如何确定网购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各地、的裁定尺度不一,而此类案件标的额不大,消费者若赴网络公司所在地诉讼,维权成本大大增加,往往得不偿失。合肥中院适用新民诉法解释认为此类网购消费合同的服务协议为格式条款,合同一方的消费者多数为弱势群体,关系社会公众利益,因此对该类格式管辖协议应严格限制适用,且该公司对本案格式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陶某注意,依法支持了陶某的请求,、大限度减少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