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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十件大事

时间:2015-08-17 15:25:11 315防伪 访问量:

    新《消法》实施。3月15日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新《消法》充实细化了消费者权益的规定、强化了经营者的义务与责任、规范了网络购物等新的消费方式、更加注重发挥消费者、的作用,进一步明确了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活力。
 
    、消费者、成立30周年。12月26日,、消费者、在北京举行成立30周年纪念活动。1984年12月26日,经、批准,、消费者、在北京成立,成为我国改革开放后第一个、、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标志着、消费者权益保护从消费者自发保护进入消费者组织保护的轨道。
 
    、新消保地方条例出台。11月20日《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改方案终于在各方期盼中落槌,2015年3月15日正式实施。新条例细化了七天无理由退、、经营者“三包”义务、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规定,首次提出服务卡管理、消费者组织职能提升等创设、规定。目前,我国多地已相继启动消保条例修改工作。
 
    餐饮行业包间、低消费等属“霸王条款”。2月12日,、高人民、回复、消费者报社采访时表示,“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低消费”均属于餐饮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作出的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属于不公平、不合理的合同格式条款。消费者可以依法请求人民、确认此类条款无效。
 
    知假买假不影响主张权利。3月15日《、高人民、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明确了知假买假不影响主张消费者权利、惩罚、赔偿不以消费者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霸王条款”一律无效等9个方面的重要内容,对统一司法裁判尺度、维护消费者权益以及净化食品药品环境等提供了有力保障。
 
    工商总局、中消协约谈电商企业。针对社会反映集中的网购“七日无理由退、”和“双十一”网络促销活动中的问题,、工商总局、中消协在北京约谈了国内主要电商企业,就履行网络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责任“约法三章”,引导和督促电商企业切实落实新《消法》相关规定。
 
    “1+3”第一判例在西安诞生。西安市一消费者在超市购买大米外包装上印有“、香米”字样,消费者认为宣传用语涉嫌误导消费,有欺诈嫌疑,将超市诉至、。9月1日,、一审判决超市退回、款并给予3倍赔偿,据称,该判决是国内首次依据新《消法》第五十五条做出的司法判决。
 
    青海省多家企业签署《青海省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自律公约》。6月19日,青海省多家企业在青海省消费者、的牵头召集下,共同签署了《青海省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自律公约》,承诺自觉履行新《消法》规定的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义务,依法经营。
 
    浙江首例公益诉讼案。12月30日,浙江省消保委向上海铁路运输、递交了诉状,请求、判令上海铁路局立即停止“强制实名制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的行为。法律界人士认为,这是我国消费领域公益诉讼一次“质的飞跃”,公益诉讼在未来消费者权益保护过程中将发挥重要作用。
 

    手机流量月底清零规矩被打破。在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推动下,上海三大运营商自1月起全部推出手机流量季度计费方式,率先实现上网流量计费以季度为周期,打破了冰封多年的流量套餐月底清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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