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袁 辉
2012年,陈某购买了某楼盘的房屋。2014年,尚未取得产权证的他与丁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陈某向丁某交付了房屋,丁某向陈某交付了购房款120万元。2015年,陈某又与孟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该房屋以150万元卖出。不久,陈某取得了该房屋的产权,于是又与孟某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即网签合同),该合同约定价款90万元,双方办理了房产登记手续,孟某按90万元的计税金额交纳税费,但向陈某实际房款支付150万元 。
丁某知道后,诉至、,要求确认陈某与孟某签订的网签合同无效,并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理由是90万元的房价严重低于市场价值,双方故意避税违反、法律规定。、后,、判决驳回丁某的诉讼请求。
广东品智律师事务所郭嗣彦律师表示,陈某与孟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设立双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而网签合同系为完成产权过户而签,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受网签合同约束。丁某应就该两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提出主张,在该合同的法律效力未经司法程序确认前,丁某要求确认网签合同无效,不予支持。
郭律师表示,在具体实务中,数个买受人维护自身权益时首先考虑其他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若数个合同都合法有效,且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原则上按以下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买受人:1.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2.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实际合法占有房屋的;3.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又未合法占有房屋,应综合考虑各买受人实际付款数额的多少及先后、是否办理了网签、合同成立的先后等因素,予以确定。不能继续履行的合同买受人,可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