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下午,省消委会与澳门消委会在福州举行消费维权合作交流工作会议。
2005年3月15日,闽澳两地消委会就在福州签订了维权互动协议书,规定消费者在闽澳任何一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产生消费纠纷,消费者均可向消费纠纷发生地或居所地的消委会投诉。消费地在澳门的,按照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消费地在福建的,则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本次会议,在原协议基础上进行了补充,形成“闽澳两地消委会消费维权合作交流工作会议纪要”,并将原协议的有效期延续至2020年3月14日。此次签署的互动协议还把区域延伸到了葡萄牙,即澳门特别行政区消费者委员会作为我省与葡萄牙共和国消费者组织的消费维权转办平台。我省居民在葡萄牙共和国(购买地)发生消费纠纷,或葡萄牙共和国居民在我省(购买地)发生消费纠纷,可由居所地的消费者组织通过委托澳门特别行政区消费者委员会转介,推动跨境跨国消费纠纷解决的联动机制向纵深发展。(记者 林智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