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某于2011年在太原市长风街附近购置一套房产,价格为41.9985万元,按期足额缴纳全部房款后,开发商乙公司既未达到销售条件,也未竣工交房。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甲某诉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请求判令开发商乙公司向甲某返还房款41.9985万元,并赔偿损失41.9985万元;同时,要求开发商乙公司承担自违约之日起至实际执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损失。【评析】
开发商迟迟不予交房,给当事人经济和精神上造成一定损失,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依法要求追究责任,追讨赔偿及违约金。
、审理认为,甲某、开发商乙公司曾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及补充协议,对该商品房的建设现状、房屋交付时间、退房的处理、竣工日期等均作了约定。但该商品房至今未能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根据、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协议,甲某要求开发商乙公司返还房款41.9985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而开发商乙公司在订立商品房认购协议时并不存在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或提供虚假预售许可证明,也不存在所售房屋已折抵和出卖给第三方的事实。所以,甲某要求乙公司承担不超过支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但是乙公司实际使用了甲某的购房款,应当从用款之日起按、同期、款利息向甲某支付利息损失。
本案中,、依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而根据《解释》对“合理期限”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房,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解释》又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所以,如果购房者遭遇延期交房,可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及支付违约金,但要先对开发商进行催告,、好是如快递等有凭证的催告,三个月后开发商仍未交房,购房者就取得了合同解除权。如未催告,那么法律规定就不能取得合同解除权。因此购房者遇到延期交房,要及时催告,以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