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30日,阳曙文花640元(其中机票费510元,民航发展基金50元,燃油附加费60元,保险20元),通过深圳市特航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在网上购买了一张6月2日厦门航空公司从重庆飞长沙的六折机票,机票显示起飞时间为11时45分。6月2日,由于路上堵车,阳曙文到达机场时已是11时18分。厦门航空公司工作人员以需要提前30分钟办理登机为由,拒绝为阳曙文办理登机手续。也就是说,阳曙文要办理该航班登机手续,必须在11时15分之前赶到。如此算来,阳曙文迟到了3分钟。而后证据显示,该航班实际起飞时间是11时56分,比计划时间延迟11分钟。
在无法办理原定航班登机手续的情况下,阳曙文提出退票,被要求按全价票款的40%收取退票费。也就是说,阳曙文退票时,厦门航空公司要按机票全价款848元收取40%即340元手续费。“我是按全价六折购买的机票,却要按他们的规定,支付全价票的40%作为手续费。”阳曙文表示:“这样的规定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多次沟通未果后,阳曙文一纸诉状,将厦门航空公司、深圳市特航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两被告退还其购买机票所花费的640元,及支付相关手续费1017元。
2015年9月,长沙县人民、一审判决厦门航空公司在扣除阳曙文误机费339元后,退还阳曙文剩余款项281元(保险费除外),驳回其他诉讼请求。阳曙文不服判决结果,提起上诉。其后,长沙市中级人民、裁定,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此后,长沙县人民、重审判决。阳曙文对重审判决结果仍不服,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近日,长沙市中级人民、作出终审判决。
长沙市中级人民、审理认为,阳曙文延误办理乘机手续时间,属于严重违约行为;双方的航空旅客运输合同自厦门航空公司拒绝为他办理乘机手续时即已解除,根据《合同法》,阳曙文要求退还机票款、予以支持,但因合同解除系其违约所致,因此,他提出赔偿损失、不予支持。厦门航空公司认为应收取全价机票40%的退票费,实质是主张违约损失,属于一个独立的请求,厦门航空公司应当提起反诉,而不能仅仅只进行抗辩。因厦门航空公司在本案中未提起反诉,、不予审理,厦航可另寻途径处理。
据此,长沙市中级人民、作出终审判决,厦门航空公司退还阳曙文机票款6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