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暖季来临法官教您如何维权
时间:2017-10-30 11:37:47 315防伪 访问量:
国庆长假后,各地迎来了大降温,再加上供暖季即将来临,供暖又成为老百姓关注的话题。供暖温度不达标,需要交供暖费吗?前业主欠的供暖费,需要现业主代交吗?房子不住,供暖费需要正常交吗?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官通过典型案例,解析供暖受热双方的法律责任及义务。
案例一:
被告李某居住于某小区,在供暖季结束后,其一直未交纳供暖费,故某供暖中心将李某告至、,要求李某交纳全部供暖费用。李某在庭审中称,因冬季的供暖不达标,其整个冬天都在开空调。自己曾多次给供暖中心打电话,让其让派人维修,但供暖中心只在供暖快结束之时,才派人来测量、维修,且都是中午,室温均能达到标准的温度。李某对自己主张的整个供暖季室温不达标问题未能举证证明。该案、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李某交纳全部供暖费。
法官释法:
供暖是一项公共、的服务,李某声称冬季供暖不达标需要向、举证证明,在不能向、举证证明冬季供暖不达标的情况下,李某无权拒绝交纳供暖费。
案例二:
李女士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后,冬季来临前去交纳供暖费,但物业公司拒收,要求李女士将之前拖欠的供暖费全部补交才同意接受今年的供暖费。李女士的房屋是今年从王某手中购买的,之前王某一直未居住该房屋,李女士认为自己只有义务交纳自己购房后产生的供暖费。
、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认定供暖公司应当收取李女士本年度的供暖费,对于之前的拖欠费用,物业公司不能要求李女士承担。物业公司可以向之前享受供暖服务的业主收取。
法官释法:
供暖合同具有相对、,谁享受供暖服务,谁就应该交纳供暖服务费。在本案中,王某欠交的供暖费用,应该由其自行承担。供暖公司不应该以其与王某之间的供暖合同,要求李女士代为交纳。故、、终判决李女士胜诉。
案例三:
张先生居住的小区实行集中供暖,分户管理。由于张先生购房后一直没有居住,所以自己也未交纳过供暖费。后供暖公司将张先生诉至、,要求张先生支付拖欠的供暖费。
该案经、调解后,张先生同意按一定比例支付供暖费。
法官释法:
在实行分户管理的情形下,用户停止用热虽不需要交纳全额供暖费,但仍需要交纳一定比例的费用。交纳基本费用的原因,主要是从热传导和热辐射方面考虑的,热能会在冷热之间传递,为保证已居住房屋的室温,必须保证相邻楼层的供暖管道运行。同时,为了保证未居住房屋内供暖设施在未供暖的情况下不发生故障,也需要保证基本的供热。基于此,需要未居住者同样交纳一定比例的供暖费。当然,对于基本费用的比例,双方可以在供热合同中约定。
法官建议:
采暖户为保障自身用暖权益,应注意以下问题:首先要转变观念,主动配合供暖单位实现供暖任务。根据2010年4月施行的《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确立了“谁用暖、谁交费”的原则,采暖户被确定为直接的交费义务主体,除职工所在单位与供暖单位约定为职工负担供暖费外,供暖费原则上都应由职工个人直接支付。因此,采暖户应尽快适应采暖费收取方式的变化,在享受供暖服务的同时自觉履行缴费义务。
其次要提高法律意识,及时与供暖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因为,即使没签协议,只要用户实际享受了供暖服务,双方就形成了事实上的供暖关系,用户就应当支付费用。所以,为了更好地约束供暖单位,避免纠纷产生时找不到权利保护依据,采暖户应当与供暖单位就供暖范围、室温标准、缴费标准、违约责任等条款进行明确约定。特别是缺乏规范明确指引的经营、用房供暖,双方当事人更应当根据经营用途的特点及特殊需求对相关权利义务作出明确具体约定,以减少纠纷的产生。
另外一定要加强证据意识,学会如何举证。采暖户发现室温不达标时应及时向供暖单位及当地供暖管理部门反映情况,并注意通过正当途径获取有效证据,千万不要采用消极拖欠供暖费的办法进行对抗。新的管理办法已经要求供暖单位定期进行测温,用户可要求复制保留测温记录;用户对温度是否达标有争议的,可不在测温记录上签字,并可以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温测具有一定专业、,用户应避免以自行测温的方式收集证据。有些用户请公证机关对自行测温结果进行公证,但公证机关只能对测温过程及所得数据的真实、进行确认,而无法判断测温方法是否符合专业要求,、终也很难被、所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