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台州市三门县市场监管局妥善调解鲜活水产品“保价”快递纠纷
时间:2017-10-23 10:36:48 315防伪 访问量:
新“浙版消保法”实施以来,局市场监管局成功协调首起鲜活水产品“保价”快递纠纷,为当事人争取全额赔偿1500元。9月15日,当事人向县市场监管局投诉,称购买了3箱青蟹通过某家快递公司从三门两日内寄到内蒙古,快递有保单,寄出时青蟹是活的,而寄到时青蟹全部死亡,快递公司以三日内已经寄到为由不愿赔偿。经协调,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由被诉方赔偿当事人1500元。
按照2017年5月1日施行的《浙江省实施<、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快递经营者在接收快递物品时,应当事先要求消费者申报物品的实际价值;消费者在交寄文件资料(包括照片、图片、合同等,下同)或者对其具有特殊意义的物品时,应当事先申报文件资料或者物品的价值。消费者可以向快递公司申报物品的实际价值,一旦出现损坏或遗失情况,经营者应按照消费者事先申报的价值予以赔偿。而“保价”定义是保证被邮寄的物品在邮寄过程中出现损坏甚至遗失的情况下,邮寄人能够按物品价格及时得到快递公司的赔偿。
近两年,三门相继接到20余起快递消费纠纷,投诉内容主要为快递物品损坏、遗失,因未保价或不能提供快递物品本身价值的有效凭据,只能按照《邮政法》(2015修订版)第四十七条规定,消费者能得到的赔偿额基本为快递费用的3倍。新“浙版消保法”实施后,在这方面进一步保障了消费者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