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初,朱先生在冷水滩区育才路一家窗帘店定做了一套窗帘,待商家派师傅安装窗帘完毕后,检查验收时,朱先生发现商家将主卧室的双层窗帘做成了单层窗帘,儿童房绣花边的窗帘也未按要求绣花边,朱先生非常不满意,要求商家按照定做要求进行重做,但是商家却要求朱先生加钱才给予重做,朱先生在沟通无果的情况下,拨打、消费者维权热线维权。
冷水滩工商分局梅湾工商所对此案进行、处理,据执法人员现场释法:根据《、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规定、当事人约定退、,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经过执法人员耐心调解,商家重新为朱先生将单层窗帘改制成为双层窗帘,儿童房绣花边退赔800元,纠纷圆满解决,朱先生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