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帮办:《、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具体到本案,“法律帮办”倾向于认为,开发商一房二卖,导致段先生、目的无法实现,段先生可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诉请、要求开发商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房屋涨价损失,并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据了解,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近的一起判例,因开发商一房二卖,支持了购房人要求开发商同时赔偿房屋涨价损失和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损失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