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初,余女士花850元网购了一台电视机给母亲使用,没想到才用没几天,便出现了质量问题,经与卖家沟通同意退、。余女士将电视机包装好,到卖家指定的某物流公司办理寄递。物流公司在收件时,发现寄递的是电子产品,口头告知余女士“保丢不保损”。因为无法选择物流公司,余女士只能寄出。两天后,广东的卖家在收、时发现电视机屏幕已碎裂拒收、物,投递员也给予证明。余女士找物流公司交涉,对方以“保丢不保损”为由不予赔付。余女士到顺昌县消委会投诉。
调解过程中,消委会工作人员告知物流公司“保丢不保损”属行业内部规定,不具法律效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条件。电视机屏幕的破损是物流公司在寄递过程中暴力分拣造成的,物流公司应当承担维修费用的赔偿责任。经过协商,物流公司赔付了余女士受损电视机屏幕的维修费用150元。
消委会提醒消费者,寄递物品时,要仔细阅读快递单条款谨防陷阱,邮寄贵重物品时,要进行保价从而降低投递风险,同时,保留好相关证据,一旦出现纠纷要及时投诉,以保障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