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杰健
浏览微信朋友圈,总会看到朋友发送或转发的商品销售广告,有时甚至被广告刷屏,朋友圈俨然成了“广告圈”。然而,朋友圈销售的商品质量参差不齐,一些消费者买到假冒伪劣商品,但碍于情面不好意思要求退、赔偿,即使想主动维权,因朋友圈销售与传统零售方式大不相同,难以取得实效。为此,笔者给出几点维权意见,以期让消费者权益得到更好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朋友圈购物时,消费者可以依照此法律规定,要求对方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及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等,以便自己更好选购商品;如对方不能提供商品的相关信息,应谨慎选购。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1条规定:“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而朋友圈里的微商大多使用昵称,、过程中也不易获悉其真实名称,造成消费者在购买假、后维权艰难。因此,在朋友圈购买商品前,应要求对方提供真实姓名、住所、身份证号码、个体工商户字号及经营场所,并保存照片信息,以防其在出售商品后“人间蒸发”。
现实生活中,许多消费者没有向经营者索要、等购物凭证或服务单据的习惯,朋友圈购物时,此现象更为普遍。购物凭证和服务单据,是消费者证明自身与经营者之间存在买卖或服务关系的直接证据,而朋友圈购物是通过微信聊天方式进行商谈,再运用快递物流方式发、,一旦聊天记录被删除,很难找到与经营者之间存在买卖或服务关系的证据,假如对方不予认可,消费者便束手无策。鉴于此,朋友圈购物时,依然应当要求出售商品的经营者提供、等购、凭证,并妥善保管。
消费者应当尽到谨慎付款的义务。朋友圈购物,双方协商一致后,消费者往往通过微信红包、微信转账的方式进行付款。这种付款方式,并不能明确收款主体,也不能表明付款用途。朋友圈购物付款时,、好要求对方提供、账户或实名认证的支付宝账户,以便清晰知悉资金的流向,同时备注资金用途,以加强资金与购物商品之间的关联。付款之后,应当及时将微信聊天记录、付款记录、付款凭证等截图保存。
信用评价作为电子商户生存之本,备受重视,朋友圈的经营者亦如此。消费者若在朋友圈购买了假冒伪劣商品,除要求经营者退、赔偿外,还应当在朋友圈中及时进行评论,让其他人员了解该经营者的信用状况,以信用评价的方式逼迫不良经营者退出市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且无需说明理由。 ”因此,消费者在收到商品时,应当第一时间观察商品是否存在瑕疵或缺陷,并及时使用,以发现所购商品是否存在假冒伪劣现象,防止因拖延造成“七日无理由退、”权利的丧失。除自力救济维权外,消费者还可以向、相关主管部门、消费者维权机构进行投诉,或向、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