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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丢失引纠纷 消费者猝死超市赔7万

时间:2017-06-13 09:44:18 315防伪 访问量: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消费者唐女士到当地一家超市购物,出来后,发现其存放在超市的葡萄丢失,在与工作人员交涉过程中猝死。桂林市中级人民、终审判决,唐女士的死亡与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有关,超市需向唐女士家属赔偿丧葬费、医疗费、精神抚慰金合计7.4万多元。

去年8月23日中午,唐女士和同伴到全州县华联超市购物,并将在别处购买的葡萄放在超市入口处的塑料筐内保管。当其购物出来后,发现存放的葡萄不见了,随即找超市工作人员询问。工作人员告诉唐女士另一筐内有葡萄,唐女士打开后发现并不是自己购买的葡萄,情绪激动地拿着葡萄与工作人员理论。在这一过程中,唐女士突然倒下,120医务人员赶到时唐女士已经死亡,推断死亡原因为心源、猝死。

唐女士的儿子随后向全州县人民、提起诉讼,因该案是消费纠纷引发,全州县、决定依法在全州县消费纠纷巡回法庭进行一审,并邀请全州县消费者、秘书长以人民陪审员身份参与案件审理。

全州县、经审理后认定,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判决超市赔偿死者家属10.98万元。华联超市不服一审判决,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提起上诉。

桂林市中级人民、审理后认定,唐女士发现自己存放在超市储物筐内的葡萄丢失,心情不畅而责怪超市工作人员未对其物品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其在与工作人员交涉时就感到身体不适,进而抚摸胸口。虽经工作人员解释后,唐女士拿着别人的葡萄走出超市,但唐女士对此事仍不满意,在超市外停留时还在与他人议论,同时不停地拍打自己的胸口,随即倒向超市内。从唐女士发现丢失葡萄,到其倒地的整个过程中,一直情绪异常,这与葡萄丢失的事件有关,也与超市未尽到看管责任有关,全州县人民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证明唐女士为心源、猝死,与超市未尽到看管职责而造成葡萄丢失是有关联、的。超市在上诉中提出的唐女士并未在超市范围内受到损害,不承担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据我国《消法》《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超市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桂林市中级人民、同时认定,唐女士的死亡原因主要与其身体状况有关,超市对唐女士的死亡仅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审判决超市的赔偿金额偏重,改判华联超市向唐女士家属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共计74257.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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