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19日,赵女士与重庆市胜于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于蓝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由胜于蓝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兴茂盛世、小区的一套商品房,该房建筑面积130.99平方米,房价63.8万元。合同签订后的第二天,赵女士支付了全部购房款。
2014年1月14日、17日,该房屋先后通过了重庆消防部门的消防验收和重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
2014年1月20日,赵女士收房时发现,紧邻入户门的外侧,装有一根粗大的消防管道。赵女士认为,从签订合同到收房长达两年的时间里,胜于蓝房地产公司从来没有告诉她入户门侧要安装消防管道。这根消防管道必定影响住房的美观和居住舒适度,造成出入障碍,严重降低房子的市场价值。
为此,赵女士将胜于蓝房地产公司起诉到重庆九龙坡区人民、,请求判处胜于蓝房地产公司退还房屋价款一万元。
胜于蓝房地产公司在法庭上辩称,房屋的消防管道通过了消防验收,取得了备案登记,不能随意更改。而且,消防管道安装在徐女士房子的外面,属公共区域,不会对其出入产生妨碍,且并无法律要求必须在购房合同和户型图上约定消防管道的位置。
2015年9月18日,九龙坡区、作出一审判决,胜于蓝房地产公司退还赵女士购房款5000元。
胜于蓝房地产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提起上诉。
重庆五中院审理认为,虽然消防管道位置通过了设计审查及消防验收,但并不意味着消防管道的现有位置即为合理位置。胜于蓝房地产公司对此情况未如实告知赵女士,而使其对所购房屋作出错误判断,是客观事实。
2016年4月15日,重庆五中院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二审判决后,胜于蓝房地产公司提交了新证据,向重庆市高级人民、申请再审。胜于蓝房地产公司称,他们出具的设计变更通知单显示赵女士已经同意变更入户门的位置,没有证据证明消防管道对赵女士使用房屋造成障碍。
重庆高院经审查认为,一、二审、认定胜于蓝房地产公司应对消防管道位置尽到特别提醒义务并无不当。设计变更通知单只能证明徐女士同意更改入户门的开启方向,不能证明胜于蓝房地产公司对消防管道位置进行了告知。
重庆高院近日裁定驳回胜于蓝房地产公司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