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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里程欺诈消费者 旧机动车公司被判三倍赔偿

时间:2017-04-28 10:52:50 315防伪 访问量:

  认为某旧机动车公司销售的二手车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赵先生将该公司诉至、,要求退还购车款并三倍赔偿。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终审驳回旧机动车公司上诉,维持一审、作出“旧机动车公司退还赵先生19.6万元购车款并三倍赔偿58.8万元;赵先生退还所购二手车”的判决。


  2015年2月11日,赵先生以19.6万元的价格从旧机动车公司购买一辆指南者二手车。双方当日签订的《协议书》载明,车显示9000公里可以确保,车身骨架无修复记录。旧机动车公司向赵先生出具了收据。次日,车辆转移登记至赵先生名下。后赵先生发现,旧机动车公司购买该车时,里程表显示2万公里可以确保。于是,赵先生诉至一审、,请求判令旧机动车公司退还19.6万元购车款,并支付三倍购车款赔偿金58.8万元、承担诉讼费。


  一审、经审理,判决旧机动车公司退还赵先生19.6万元购车款并三倍赔偿58.8万元,赵先生退还所购二手车。


  判决后,旧机动车公司不服,上诉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理由是:公司是代他人寄卖涉案车辆,对收车环节的事实并不掌握,对于涉案车辆里程信息前后存在出入的问题并不知情,不存在公司明知涉案车辆里程不真实仍销售恶意欺诈,不存在欺诈购车人的主观动机。另外,就涉案车辆而言,里程数为2万公里或9000公里,对售价并无大的影响。公司经营范围仅包括从事旧机动车经纪业务,不包括经营销售机动车,作为居间方促成旧机动车的买卖,提供居间服务,收取佣金,不能认定公司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经营者,一审判决支付三倍购车款作为赔偿加重了公司责任,显失公平。


  庭审中,赵先生称,旧机动车公司向案外人支付了17万元购车款,又直接向自己收取了19.6万元售车款,证明该公司既是涉案车辆的实际收购者,也是涉案车辆的实际销售者;旧机动车公司的同一经手人买卖了同一车辆,对车辆信息应该是了解的。且加该公司2015年1月21日向吉普4S店进行了查询,了解了涉案车辆相关信息,足以证明旧机动车公司对车辆的真实行驶里程是清楚的;旧机动车公司在销售时没有主动提供真实信息,而是以更改后的里程来引诱自己购买,已经构成了欺诈。


  北京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旧机动车公司实施了销售旧机动车的行为,与赵先生签订了涉案车辆的买卖合同,收取了赵先生的购车款。因此,赵先生从旧机动车公司购买涉案车辆,系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属于《消法》的调整范围。旧机动车公司作为涉案车辆的销售者应当向赵先生提供涉案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案件中,旧机动车公司购车《协议书》载明涉案车辆里程表显示2万公里可以确保,但旧机动车公司在其后与赵先生签订的《协议书》中又约定涉案车辆里程表显示9000公里可以确保。旧机动车公司系销售明知行驶里程虚假的涉案车辆,造成赵先生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购买了涉案车辆,旧机动车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旧机动车公司上诉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旧机动车公司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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