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平日爱好游泳健身,在家周边一家5星级酒店的健身中心办了张8000元的游泳健身卡年卡。今年年初,王先生像往常一样在游泳馆游泳健身,并在健身中心使用店方的电吹风吹头发,没想到电吹风发出闷响,吓到王先生马上扔掉了手中的电吹风,但右手手心不慎被220伏交流电击伤。
事后,酒店工作人员陪同王先生去了医院,医生诊断伤口为烧伤,并出具休息20日的病假条,要求其隔日来医院换药。
王先生康复后,向酒店方提出赔偿并退卡的要求。酒店方称此事可能是电吹风质量问题,也可能是王先生使用不当造成电吹风漏电,发生这种情况属不可预料,酒店方只愿意出于人道主义承担部分补偿。
双方就赔偿金额多次协商未果,无奈之下,王先生向宁波市海曙区消保委请求帮助。
了解事情经过后,海曙区消保委启动消费巡回法庭程序,请海曙区人民、的法官共同参与消保委的调解工作。
法官与消保委调解人员在对消费者提供的病历卡、病假证明、工资证明等证据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后,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其经营场地、服务设施、店内装潢、商品陈列等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有危险、因素的项目或地方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因设施不完善或者因经营者疏于防患等过错,致使消费者人身、财产伤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终促使双方达成一致,酒店方一次、补偿医药费、误工费等费用五千元,并退还游泳健身卡余额。对此,王先生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