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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请假公司不认账 理性取证维权有保障

时间:2017-03-30 10:20:58 315防伪 访问量:

  怀孕、生育、哺乳……女、承担着这些神圣而又辛苦的责任。可是,有些用人单位却因此而觉得女员工“麻烦”,不仅在录用女员工时百般挑剔,还要在她们特别需要关爱的时期,无视她们的权益。对企业的这种行为,法律不允许,女、在必要的时候,也要运用法律武器,勇敢捍卫自己的权益。


  案例简介


  珍珍现就职于某企业做预算员。为了不耽误工作,结婚数年,直到32岁才考虑要孩子。两个月前,珍珍怀孕了,她在第一时间通知了公司。在产检过程中,医生告知其有先兆流产症状需要卧床,建议休息两周。第二天,珍珍委托丈夫将诊断证明书和假条交给了公司行政主管,要求请假两周。珍珍在家休养五天后,突然接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理由是她擅自休息、旷工,严重违反了公司劳动纪律和管理制度。


  珍珍找到单位。领导竟然说没收到过她的假条。在这种情况下,珍珍选择了理、维权,向妇联申请法律帮助。妇联指派律师向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主张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经过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请假条是否已提交给公司。律师指导珍珍依法收集证据,经多次真诚沟通,行政主管证明其收到了珍珍丈夫代交的请假条。庭审中,公司一方又提出:收到请假条但未予批准仍属旷工。代理律师认为,只要有医嘱和病假条,单位就应当批准病假。仲裁庭采纳了律师的意见,裁定公司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案例评析

  今年3月1日起实施的《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女职工在结婚、怀孕、生育、哺乳期间的权益,除法定事由外,不得直接或者变相对女职工实施下列行为:(一)取消、降低、扣发工资和福利待遇;(二)限制、剥夺正常的晋级、晋职、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在职学习等方面的权益;(三)休假期满后不安排回原岗位工作,但女职工同意调换的除外;(四)转为待聘、待岗人员,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但女职工提出的除外。”《、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也有相关规定。但是,如果女职工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行为的,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制定这个例外条款本是为了公平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实践中却被部分单位误用、滥用,因此,一方面要加强对用人单位的法律宣传教育,提高用人单位法律意识,另一方面,本市正在加快推进企业单位“半边天家园”建设,将服务送到女职工身边。


  维权知识

  

  本案的实践指导意义在于提示妇女朋友要建立证据意识,培养面对纠纷或处理争议时自觉收取、保存、合理并有效地运用证据。在本案中,如果珍珍在提交请假条时,有意识地索取收条等,固化证据,就能更有效地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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