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人员上门查看后,更换了燃气灶的脉冲点火器,故障排除。维修人员要求收取维修费共计320元,其中包括上门费20元,手工费50元,零部件费250元。李先生认为价格过高,几经交涉,、终支付了280元维修费用。
待维修人员走后,李先生上网查询该零部件价格,发现同品牌同款式的零部件,网上仅售10元/个,李先生再次拨打维修中心电话,要求其退还部分钱款,被维修中心拒绝。多次协商无果,李先生来到天津市北辰区消费者、投诉。
接到消费者诉求后,天津市北辰区消协工作人员倾听双方陈述并对案例进行分析后,向维修中心负责人宣讲了《消法》中关于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的相关条款,特别强调了“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的内容,告知维修中心在提供服务前应当主动向消费者明示维修价格,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经过细致调解,维修中心退还李先生维修费用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