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25日,宿州市埇桥区市场监管局、中心接到市民陈先生投诉,反映其10月2日在宿州某置业公司售楼部订购房屋一套,双方商定,优惠9.3折后为9700元/平米,总价款为1870354元,并签订购房协议书,陈先生当场支付定金10万元。10月22日,陈先生到售楼部办理购房手续时,发现该公司擅自将原协议中优惠部分由原订9.3折改为9.5折,并称如不同意签约,定金不退,且公司决定10月30日恢复原价。双方发生纠纷,协商无果。
经、了解,陈先生反映情况属实,因近期房价直线上涨,该公司认为当时协商的折扣过低,想要提高价格。根据《合同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该公司的行为属违规操作。经调解,该公司同意履行协议书约定的内容,按9.3折扣价售房,并向投诉人赔礼道歉。汽车三包附条件?免费维修!
2016年11月上旬,芜湖市、、中心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其2015年元旦时在某4S店购买一辆新车,首保在该店进行,第二次保养未在该店,在免费保修期内,汽车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要求维修,该4S店则要求消费者付费。
该4S店辩称,因消费者的车辆第二次保养未在该店,所以不予保修。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责任规定》规定,消费者只要按使用说明书上的规定和周期进行定期保养(4S店或非4S店均可),并有可信、完整的保养记录,就可享受“三包”服务。4S店以“不在本店保养维修就不能享受三包服务”为由推脱保修义务,明显有失公平和合理,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权。经调解,经营者同意等配件到、后为消费者免费维修。购房预收款不退?全额归还!
2016年7月5日,淮南市、、中心接到消费者郑女士投诉,反映其在淮南某房产销售公司看中一套房屋,听了销售人员介绍后,当时觉得不错,便签订了购房认购书,交了10000元认购金。多方了解楼盘信息后,郑女士觉得该房屋不能满足自己的住房需求,想退回认购金,经营者不同意。
该公司负责人开始坚持认为,双方签订了认购协议,可以不用退还。根据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前,消费者放弃购买的,商品房开发经营者应当全额退还预收的费用。郑女士交付认购金后,未与经营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其所交的认购金,应当全额退还。经调解,经营者全额退还了认购金。买到涉案二手车?退还车款!
淮南市消费者侯某2014年11月从某二手汽车销售公司购得一辆二手轿车,花费152000元。 2016年3月,在办理车辆年检手续时被告知无法通过年检,原因是该车涉及其他刑事案件,二手汽车销售公司在收取该车时,未尽到完全的审查义务。无奈之下,消费者只能向淮南市田家庵区消保委投诉。
田家庵区消保委启动消费维权诉调衔接机制,与田家庵区、、淮南市、共同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多次调解。、终,经营者同意退还全额车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