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公司在补偿700元后,将机票改签到19日。难道事情这样就算结束了吗,记者采访多方律师,发现针对此事,法律界也有争议。
换登机牌时被告知超售改签到次日
3月17日,福建的陈女士通过携程网订了一张西安到拉萨的机票,票价为2228元,起飞时间为18日中午11时25分,当晚到达西安。昨日上午,她赶往西安咸阳、机场,“大概10时半到了柜台办登机牌,可我把身份证递进去,工作人员看后,一直在打电话。”她觉得奇怪,询问后得知该次航班机票超卖了4张,她和另外3名旅客无法登机。
“工作人员说除了赔偿外,只能改签”,陈女士说,她急着赶到拉萨要签订一份重要合同,“材料在我身上,公司领导都在拉萨那边等我……”
随后,航空公司方面给4名旅客每人500元的弃乘补偿和200元的弃乘补偿交通食宿费,将机票改签到19日中午11时25分。随后,陈女士签署了放弃追诉申明。她说,订票的整个过程没有任何显示该趟航班有超售可能的提示。
昨日下午5时许,涉事航空公司一位工作人员回复华商报记者,称超售是因系统故障造成,“现在购票渠道比较多,很多信息汇总后然后售票,系统故障造成数据有些失控”。对无法登机的旅客进行了改签、补偿,目前事情已解决。
超售系、通行做法 国外航空公司在旅客购票时会告知
为什么会出现超售?、民用航空局网站上对此的解释是,“超售是指超过航班、大允许座位数的销售行为。一些旅客购票后不去机场乘机或不能去机场乘机,这些空着的座位就浪费了。这样不仅给航空公司造成空座损失,也使需要乘机的旅客买不到客票,不能成行。为弥补因部分旅客临时取消乘机计划而造成的航班座位虚耗,满足更多旅客出行需求,航空公司有可能在部分容易出现座位虚耗的航班上适当超售。超售是、航空界的通行做法。”
据了解,国外航空公司通常会将超售机票的比例,控制在售出票的3%左右,我国航班的超售率一般不会超过座位总数的5%。不过,国外航空公司在旅客购票时,会明确告知该票属于超售,而国内航空公司往往事前不告知,事后再补偿。
观点一:超售若无违约条款 旅客可通过侵权之诉维权
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丽萍认为,旅客购买了机票,实际就是与航空公司订立了运输合同,“但如果法律、法规以及航空公司的管理规定没有关于超售的违约条款,旅客不易追究航空公司的违约责任。”她说,旅客买机票的目的
就是准时起飞、准时到达,因为航空公司的超售行为造成旅客航程不能进行,致使购买机票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旅客可以通过解除合同,也就是退票的方式挽回损失。同时,对因不能乘机而带来的相关损失,也可以要求航空公司赔偿。
“每个旅客的情况和损失不一样,如果没有要事,损失就小,但如果旅客有重要商务行为,损失可能就不是几百块钱的事了。”她认为,旅客一旦遭遇超售,由于没有明确的规定来确定航空公司的违约责任,旅客要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一般通过侵权之诉,要求航空公司承担由于航程延误造成的经济损失。
观点二:购票时旅客和航空公司权利义务不对等
“旅客网上购票时,显示有机票单价、航班号,这本身就是要约,旅客下订单就是承诺,下订单时合同就已经成立。”陕西宜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桁说,此时,对于航空公司而言,只要出不了票就属于违约。
王桁表示,旅客在下订单后,购票网站都有要求,比如15分钟或30分钟内应该付钱,超时未付,旅客就要重新下单订票。“购票者付钱之后,就履行完了自己的义务,那么航空公司就该履行出票义务。”他说,目前购票网站上只有对旅客付款时间的要求,对何时出票却没有规定,在民事领域就是权利和义务的不对等,属于显失公平。在没有对出票时间明确规定的前提下,从合同的目的出发,出票、晚不能晚于航班起飞前的时间。如果无法出票,旅客不仅可以主张直接损失,而且可以要求间接损失,而绝不是简单的退票。
此外,还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对于旅客在可预见的范围内的可得利益的损失,航空公司仍需承担赔偿责任,具体损失价值可由法官根据旅客举证情况、日常经验等酌情认定。
为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航空公司应当在订立合同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就航空运输紧密相关的事项上应承担充分告知和协助的义务。超售机票虽认定不构成欺诈,但对于涉及旅客重大利益的格式条款,航空公司应当进行明确提示,制定合理的赔偿标准进行公示,保障旅客的知情权,完善旅客权益保护机制。
外地曾有判例 、:航空公司对超售应特别提示
2014年8月17日,王某在“去哪儿网”上订购了某航空公司由上海飞往罗马的两张机票,乘机人为她和丈夫,起飞时间为同年9月21日12时30分,航空公司于当天完成出票。9月21日,王某夫妇到机场办理登机手续时,却被告知由于航班超售不能登机,起飞时间推迟至9月22日,旅客未接受机场提供的2500元经济补偿。其后,因机票超售造成的损失协商不成,王某起诉航空公司,要求书面道歉,赔偿因航班延误造成的直接损失7521元及航空公司对于自身欺诈行为应赔偿机票价款的3倍共13911元。
航空公司辩称,可以当庭道歉,同意赔偿因超售引起的直接损失,但“超售系行业惯例,并非航空公司的刻意隐瞒。”
上海市浦东新区、审理认为,该案属、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适用《蒙特利尔公约》。案件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因超售承担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及被告销售暗含超售、质的机票是否构成欺诈。、认为航空公司构成违约,且超售对合同履行具有重大影响,应当向旅客予以特别提示,航空公司未尽到经营者的告知义务。
但同时,、认为超售符合、航空业的售票惯例,航空公司未能有效掌握好涉案航班的机票预订情况,主观上更多是由于过分自信导致的过失,与欺诈的主观恶意、存在区别,一审判决航空公司赔偿王某3369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