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战江于2016年9月18日,在沃尔玛(重庆)的一家超市,购买了一袋散装食品“巧果”,标价为3.19元,他实际支付了3.10元。
李战江随后发现,这袋“巧果”合格证上标示的生产日期为2016年8月17日,保质期为30天。而他购买的时间为9月18日,显然已过了保质期。
李战江认为沃尔玛销售的是不安全食品,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于同年9月22日将沃尔玛(重庆)百、有限公司起诉至渝北区人民、,请求判令沃尔玛赔偿其损失1000元。
10月10日,渝北区人民、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公开审理此案。被告沃尔玛(重庆)百、有限公司辩称,涉诉商品并没有过保质期。根据国卫食品标便函(2015)58号规定,可以选择
生产日期当天或者生产日期第二天开始计算生产日期起点,故原告李战江购买的涉案产品并没有过保质期。
、审理认为,根据《、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关于预包装食品保质期标示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食品标便函(2015)58号》,以固定时间段标示保质期的,可选择以生产日期或生产日期第二天为保质期计算起点。被告以此抗辩所售本案所涉食品未过保质期。但不管以生产日期或生产日期第二天为保质期计算起点,本案所涉食品都已超过30天的保质期,根据法律规定属不安全食品。被告作为经营者,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商品为不安全食品的情况下,仍进行销售,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于近日作出判决,被告沃尔玛(重庆)百、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李战江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