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15日起,三明市将乐县消委会陆续接到将乐华源诺亚健身会所未能正常营业造成会员权益受到侵害的投诉,因被投诉人将乐华源诺亚健身会所法人李明堂已离开将乐,无法调解。2016年11月23日在将乐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的协助下,被投诉人李明堂回到将乐县。
2016年11月23日至25日将乐县消委会对以李洪明、梁帆、张梅凤为代表的消费群体投诉将乐华源诺亚健身会所未能正常营业造成会员权益受到侵害的投诉案件进行、、调解。
经将乐县消委会、得知,该投诉件主要是因为被投诉方将乐华源诺亚健身会所由于管理不善,造成与业主方场所租金纠纷,2016年9月14日晚业主对将乐华源诺亚健身会所采取锁门的措施后,该会所至今无法经营,造成会员权益受到侵害。
将乐华源诺亚健身会所停业涉及374位会员(未消费会员费30万左右),拖欠14位员工工资4.5万元左右,与业主场所租金纠纷9万元。
经将乐县消委会做了大量的、、说服、协调工作,同时,依法、公平、合理组织投诉方、被投诉方、业主方的三方代表进行多次调解协商,、终三方当事人达成以下协议:一、业主方接管将被投诉方将乐华源诺亚健身会所经营,场所内装修、设备及动产等全部归业主方所有,员工工资4.5万元左右、场所租金9万元以及374位会员未消费会员费30万左右由业主方承担和继续履行义务。二、2016年12月3日重新开业。一件久拖未决的投诉件通过将乐县消委会工作人员的努力,终于有了圆满结局。
福建省消委会指出,在该案中,根据《、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由于将乐华源诺亚健身会所停业,会员要求健身会所继续营业,会员继续消费(要扣除停业期间的时间),将乐消委会依法予以支持。业主方与被投诉方场所9万元租金纠纷,属民事纠纷,可通过诉讼予以解决,对被投诉方将乐华源诺亚健身会所采取锁门的措施有欠妥当,其行为侵害了第三方374位会员的权益。通过将乐县消委会的调解当事三方达成的调解结果是合法、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