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公布2016年度全市十大典型案件,、首例“淘宝刷单”入刑案名列其中。此外,公布的十大案例与民众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包括电信、案、“就近入学”案、盗刷、案、业主诉物业公司纠纷案等。
2013年9月,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淘宝网注册成立网上店铺,主要经营论文相似度检测业务。同在淘宝网经营论文相似度检测业务的董某,为了“打击竞争对手”,雇佣并指使大学生谢某,多次以同一账号在竞争对手的网店恶意刷单,总计多达1500笔。
淘宝网认定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淘宝网店从事虚假、,对其店铺作出了商品搜索降权处罚,也就是说,网友通过淘宝搜索“论文检测”,无法搜索到原本排名前三的该店铺。经统计,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该处罚而导致其订单、额损失为、15万余元。
2015年4月,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做出一审判决:董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谢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董某、谢某因不服判决向南京市中级人民、上诉。
2016年12月,此案又在南京市中级人民、开庭审理。二审中,董某和谢某的辩护人辩称,董某和谢某不具有破坏生产经营罪所要求的“报复泄愤”的主观目的,仅是“打击竞争对手”的商业惯例;不属于破坏生产资料、生产工具、机器设备的经营行为,不属于“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行为后果并未造成“生产经营活动无法进行”;行为与后果间介入淘宝公司降权处罚的因素,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而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二审、经审理后认为,董某和谢某主观上具有报复和从中获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通过损害被害单位商业信誉的方式破坏被害单位生产经营的行为,被害单位因其行为遭受了10万元以上的损失,且董某和谢某的行为与损失间存在因果关系,其行为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犯罪构成,应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定罪处罚。第三方因素的介入并不影响因果关系的认定。故该相关上诉理由、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由于二审期间出现新的证据,原审判决认定二上诉人造成的损失数额不当,、予以纠正。
据此,南京市中级人民、作出二审判决:董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谢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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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恶意好评”可按破坏生产经营罪制裁
该案主审法官认为,网上“炒信”即信用炒作,通过“买空卖空”刷高、数量提高信用。随着网购竞争日趋激烈,还衍生出“反向炒信”,即大量购买竞争对手的商品不付款,只为让对方受到处罚。无论是“正向炒信”还是“反向炒信”,营造的都是一种虚假诚信的表象,目的在于迷惑消费者,误导消费者。“恶意好评”主观上以报复和获利为目的,客观上导致搜索降权,破坏削减电商生产经营的规模,至使其无法进行生产经营。其行为完全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的犯罪构成,可以按照破坏生产经营罪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