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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人购买的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缴纳的技术维护费能否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

时间:2017-08-29 09:13:16 315防伪 访问量: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一、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设备(包括分、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设备取得的增值税、、,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物运输业增值税、、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物运输业、税控系统。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物运输业增值税、、税控系统、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物运输业、税控系统、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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