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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解答

时间:2016-11-25 10:01:27 315防伪 访问量:

    日前,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为落实《天津市人民、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津政发〔2016〕17号),按照市委、市、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市人社局出台《关于提高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108号)。


    自2017年1月1日起提高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为此,记者专程走访了市人社局相关负责同志,为大家解读调整后的政策。


    一、2017年度居民医保的筹资标准是多少?

    其中:
    个人缴费   、补助
    高档            1480   680  800
    成年居民   中档       1180   380  800
    低档        950   150  800
    学生儿童 学生儿童档  930   130  800
    人员类别 参保档次 筹资标准

    注:2017年度居民医保的筹资标准在2016年的基础上人均提高了100元,其中个人缴费提高30元,、补助标准提高70元。


    二、2017年度居民医保的报销水平是如何规定的?
    (一)住院医疗费报销
    注:自2017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在二、三级医院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
    (二)门诊特定病医疗费报销
    项目         学生儿童
    成年居民
    高档   中档   低档
    报销比例
    一级 65%   65%  60% 55%
    二级 60%  60% 55%  50%
    三级 55%   55%  50% 45%
    起付标准   
    、高支付限额  18万元(与住院合并计算)
    500元(一个年度内分别发生住院和门诊特定病治疗,或者发生两种以上门诊特定病,合并执行一个起付标准)
    (三)门诊医疗费报销
    注:1.参保人员当年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未超过起付标准的,次年门诊就医时,起付标准在规定标准基础上降低100元;连续2年、3年未超过起付标准的,次年起付标准分别降低至200元、300元。在享受降低门诊报销起付线年度内,参保人员报销门诊医疗费用的,从次年起恢复降低起付线前规定的门诊起付标准。

    2.参保人员年度内未发生门诊医疗费用,或发生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未达到当年度、高支付标准(封、线)的,发生的医疗费用与、高支付标准的差额部分,可结转到次年及以后年度本人住院医疗费报销、高支付标准,并逐年累加计算。


    三、哪些人员属于居民医保的参保范围?
    (一)学生儿童,包括在本市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就读的全日制非在职学生、儿童;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天津市居住证》、公安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凭证》《天津市居住证受理回执》等有效证明的未入学入托的儿童(含新生婴儿);本市户籍在外地就读的学生、儿童。
    (二)城乡未就业居民,包括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未就业居民、农村居民和持有《天津市居住证》《、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居留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公安部门出具的其他有效证明的未就业人员。

    (三)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领取失业金期满三个月内(含)的人员。


    四、特殊身份人员的筹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一)低保和低收入家庭救助人员中的重度残疾人员、单亲家庭成员、失、庭成员、农村五保供养人员和城市“三无”人员,以及优抚对象、离休老干部配偶或遗孀,按照成年居民高档缴费标准由、全额补助。
    (二)低保和低收入家庭救助人员按照成年居民中档缴费标准由、全额补助。

    (三)重度残疾和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老年人,按照成年居民低档缴费标准由、全额补助。

    (四)重度残疾、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优抚对象和低收入家庭中的未成年人,以及享受、助学、款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按照学生儿童档筹资标准由财政全额补助。


    五、各类群体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渠道有哪些?

    学校学生和托幼机构儿童以所在学校或托幼机构为单位,到所在区社保分中心办理参保登记;农村居民以行政村为单位,到村所属乡镇(街道)劳服中心办理参保登记;入住在老年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及其他福利机构的人员,以福利机构为单位,到所在区社保分中心办理参保登记;重度残疾、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优抚对象、离休干部配偶或遗孀等特殊身份人员,分别由其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其他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乡镇(街道)劳服中心或社区工作站办理参保登记;取得《天津市居住证》等有效证明的未就业人员,到居住地乡镇(街道)劳服中心办理参保登记;因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或领取失业金期满三个月内,到居住所在地区社保分中心办理参保登记。


    六、办理参保缴费的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应当在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办理下一年度参保缴费手续,逾期不再受理。
    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可随时到所在地乡镇(街道)劳服中心办理当年度参保缴费手续。

    因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或领取失业金期满三个月内,可持本人有效证件到居住所在地区社保分中心办理参保登记,并可在申报缴费期内,继续申请下一年度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


    七、因退学、辍学等原因离校的学生儿童如何参保?
    对因退学、辍学等原因离开学校或托幼机构的学生儿童,可在9月1日至12月31日到所属乡镇(街道)劳服中心办理参保登记。

    未满十八周岁的继续以学生身份办理参保登记,年满十八周岁的,按照成年居民身份办理参保登记。


    八、办理参保手续需提供哪些材料?
    对于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的人员,办理参保登记时,需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到户籍地或居住所在地办理参保登记。

    本市集体户口参保人员,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及户口页原件到居住所在地办理参保登记。


    九、办理缴费手续的、有哪些?

    目前,全市办理临柜缴费的、共十五家,分别是:、、、工商、、农业、、建设、、交通、、天津、、天津农商、、光大、、中信、、招商、、民生、、兴业、、浦发、、滨海农商、、渤海、。


    十、办理参保登记后,具体缴费方式有哪几种?
    (一)、临柜缴费。参保人可持《社会保险综合业务处理单》至办理临柜缴费、的任一网点办理缴费。
    (二)网上缴费(含手机、APP)。参保人可登录农业、、、、、建设、、招商、、浦发、的网上、或手机、APP,进入社保缴费界面,输入缴费通知单编号与缴费主体代码,查询、核对缴费相关信息无误后,按网站提示要求完成缴费。
    (三)自助服务终端缴费。参保人可持农业、、、、、建设、、浦发、借记卡至对应、自助服务终端,进入社保缴费界面,输入缴费通知单编号与缴费主体代码,查询、核对缴费相关信息无误后,按自助服务终端提示要求完成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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