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6年8月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的意见》,自2016年秋季学期起,免除公办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学杂费。
《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政策对象的认定及学杂费减免工作暂行办法》明确了四类学生的认定标准。
建档立卡家庭及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根据《、扶贫办关于印发〈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开办发〔2014〕24号)规定,建档立卡家庭也就是建档立卡贫困户,是指以2013年农民人均纯收入2736元(相当于2010年2300元不变价)的、农村扶贫标准为识别标准,以农户收入为基本依据,综合考虑住房、教育、健康等情况,通过农户申请、民主评议、公示公告和逐级审核的方式,整户识别的贫困户。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的在校学生为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扶贫部门负责认定。
农村低保家庭学生的认定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令第649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规定,、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低生活保障。
农村低保家庭学生由民政部门负责认定。
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的认定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规定,、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同时规定,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学生由民政部门负责认定。
残疾学生的认定
以持有、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为准。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学生的合法凭证。
事实上残疾但暂未持有残疾人证的学生,按规定应享受免除学杂费政策的,需先办理残疾人证。
残疾学生由残联负责认定。
工作程序“四步走”
《办法》中规定,学杂费减免工作常规程序分为“四步走”:由县(市、区)教育部门在招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普通高中学生录取名册提供同级民政、扶贫部门和残联;三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条件的名单反馈同级教育部门;教育部门在开学前将名单提供给相应学校,、后由学校进行免除相应学生学杂费的工作。
《办法》中同时指出,因遗漏、身份变化、跨区域入学、信息存疑等情况,经学生提出申请并填写《普通高中免学杂费申请表》后,学校在5个工作日内将汇总后的学生申请报送县(市、区)教育部门。对于提出申请的学生,学校暂缓收取其学杂费,待相关部门审核后,予以免除或补收。
《办法》要求学校应及时将免学杂费情况告知家长,除按上述时间节点集中办理外,其他时间接到学生免学杂费申请,也应及时受理、及时认定。
《办法》、后强调,对于免除学杂费工作的相关信息不得用于免除学杂费工作和更新本部门信息以外的事项,不得未经许可对外提供,更不得随意泄露。通过网络比对的,要加强网络安全建设,确保学生信息不被泄露和窃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