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条例(草案)》明确,省人民、应当运用大数据推动统计信息化建设,积极构建统计公共信息系统和业务平台,促进全省统计数据与其他公共数据的共建互通分享开放。省、统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全省统计信息化建设进行统一规划,推进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空间信息技术等信息技术在、统计工作中的应用,推动统计数据采集、加工和处理过程信息化。
县级以上人民、统计机构应当加强统计信用建设,将统计、对象遵守统计法律法规、履行统计、义务的有关信息及时在、统计门户网站公布,并纳入社会信用信息系统供公众查询。
同时,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和范围内实施统计、。未经委托,社会服务机构不得以、或、有关部门的名义实施统计、。违者将被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同时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对其组织的统计、进行监督,对统计数据进行核查。在检查中若发现弄虚作假等统计违法行为,可约谈下级人民、有关部门、机构主要负责人;违法情节严重的,可由上级人民、负责人约谈下级人民、主要负责人,并责令限期整改。